“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如何无障碍地实现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从证据、讯问制度、补充侦查制度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见》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何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它是对司法机关收集口供的原则性要求,是指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经常被用来诠释“不得自证其罪”的一个例证,是我们熟悉的米兰达警告。在国外电影中,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通常都会加以宣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作为呈堂证供。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政府将为你免费提供律师帮助”——即便是面临一个犯罪嫌疑人,但只要他保持沉默,就不应对其进行有罪推定。 以五部门联合之名,重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无疑是一次看得见的司法昭示。小处着眼,这是对我国司法机关习惯性的“有罪推定”思维的明确反对,有助于减少种种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进而减少现实生活中的冤假错案;大处着眼,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再次着重提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也是司法体系日益现代化的一个体现。不过,仍然需要被反问的是: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被强调,到原则的具体落地,两者之间还相距多远? 按照专家的分析,此次五部委出台《意见》,主要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告别此前那种“侦查中心主义”,使案件审理不再过分依赖于侦查宗卷笔录等书面材料,让庭审真正成为司法诉讼的中心环节。倘若这般规定能够兑现,就能让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即将面临来自于侦查、起诉、审判的逐级控制,如此自然就能减少因为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所造成的种种冤假错案,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形也自然不复出现。但是,这仍然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 应当承认,在此次五部委联合发文之前,有罪推定就成为一种被普遍摒弃的司法原则,但为何依旧有系列冤假错案出现?一个重要的缘由,就是司法人员对基本司法准则的主动放弃。或缘于上级的指示,或缘于对某种潜规则的认同,少数司法人员就主动放弃了职业操守,对他人宝贵的生命权与公民权视而不见,从而酿成系列悲剧。这样的例证并不少见,譬如在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中,认定无辜的呼格吉勒图为犯罪嫌疑人,不过就是缘于某公安局副局长的“灵机一动”。 恰因如此,要让“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无障碍地实现,一方面,这需要继续加速告别“侦查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也即更重要的,是加快司法体系内的人心重建,让办案成为一件高度专业的事情,让司法审判由一群专业的法律人来做,并附加以清晰且严厉的追责机制。如此,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才能被有效遏制,强迫他人自证其罪,才会失去存在的土壤。就应当是这样,任何人未经审判,都不能强迫他来自证其罪,因为作为公民,一个人是天然“清白”的。(王聃) |
关键词:自证其罪,刑事诉讼,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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