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企业不要再糟践“奋进”这个词了
最近,一张来自济南浪潮集团内部的幻灯片在网上疯传。幻灯片显示了一项名为“奋进者选拔”的企业计划。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成为“奋进者”的员工,必须自愿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不仅如此,“奋进者”还要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无条件加班,随叫随到。 无独有偶,互联网企业58同城也才因“996”工作制(每天早九点上班,晚九点下班,每周工作六天)遭到员工们公开声讨。在一些宣扬“狼性文化”的企业,这种以削减休假和无偿加班为特征的工作制度已不是新鲜事。比如,此番浪潮集团引起巨大争议的“奋进者选拔”,在很多地方都模仿了“老前辈”华为的“奋斗者协议”。 上文提到的这几家公司所在的IT、电信、互联网等领域,都处于极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希望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增强工作动力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当企业要求员工负担更多工作的时候,必须保障员工获得相应回报。而且,不论企业以何种方式给员工增加工作量,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 浪潮集团不会给“奋进者”支付1分钱的加班费,也不会为取消带薪年假提供补偿。在公司口径中,这都是员工的“自愿”付出。“自愿”不过是一个幌子,根据“奋进者选拔”的实施细则,拒绝申请成为“奋进者”或者申请后没有做到的员工,将被清退出干部序列,并且无法在年度评价中获得S级与A级评价。这就意味着,所有企业干部都必须成为“奋进者”,普通员工若想得到较好的工作评价,也不得不做“奋进者”。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我国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若有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不超过每天3小时的工作时间。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付给劳动者不低于相当于1.5倍标准工资的酬劳,休息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则应给付2倍或3倍的酬劳。《劳动法》还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将享受带薪年休假。而浪潮集团要求“奋进者”每天多工作4小时,且不提供任何加班酬劳,还取消了带薪年休假,已涉嫌严重违反《劳动法》。 在许多竞争激烈的行业,超时加班、无偿加班、削减年假已成了“常态”。小公司常以给员工“画饼”的方式要求员工加班,大企业则用所谓“自愿”的契约约束员工。然而,类似“奋进者”或“奋斗者”这样劳动合同之外的所谓契约关系,其效力不能高过劳动合同。它们是企业违法压榨员工的遮羞布。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员工想要发展得更好,就必须做好自己的工作;企业想让员工完成更多工作,也要给员工相应回报。“奋进”本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词,还请有关企业不要再糟践它。(杨鑫宇) |
关键词:奋进者选拔,企业计划,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