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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任重道远,“刷单工厂”畸形产业链待铲除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6-01 08: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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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依附一些网购平台,近几年形成不少规模庞大的刷单组织,人数少则几十数百人,多则数万人,他们隐身于各大语音平台,一些网店的好评和高销量依靠他们组建的“刷单工厂”完成,这些“刷单工厂”已形成完整产业链。

  “刷单工厂”正在葬送互联网信用

  网商竞争秩序失位

  刷单制造热销与良好口碑的假象,本质是违背商业诚信的基本伦理,通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严重的损害。“十个网店九个刷”,催生出庞大的“刷单军团”,即是恶性竞争的恶果。网购刷单乱象长期存在,并不断催生出新的样式,不是偶然,背后必然是监管与治理的缺失,导致网商竞争秩序的失位。

  首先,网上商品与服务的好坏,缺少有效的评价机制,特别是监管与消费维权机构信息的缺失,用单一的消费者口碑作为评价标准,必然导致网商对销售量和口碑的迷恋,刷单能够承载起热销和品质保证的营销要件,诚信便可以轻易当作交换的筹码。

  其次,网络平台技术规则的漏洞,逼迫商家作假。网商营销的商品,在网络平台上以销售量、好评度作为优先推荐的标准,销售量越高、口碑越高,在同类商品排名中始终处于靠前位置,更倾向于消费的选择。这种规则,不仅理论上强者越强,使得后加入平台的电商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且不能有效控制数据造假,既加剧了网商运用数据造假,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冲动,也让刷单成为饮鸩止渴的唯一手段。

  第三,网商经营与电商平台管理立法滞后,法治阙如,监管无法有效介入,网络平台管理责任不清晰,导致刷单现象失之于治。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针对网络商品经营与网络平台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商家与平台的行为、责任与义务,来明确监管的责任、管理的依据以及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刷单泛滥畸生于法治的蛮荒地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网络的虚拟性,更需要健全的法规体系来健全电子商务的竞争秩序,这将是根治刷单乱象的唯一“解药”。

  严重损害买家利益

  有规则的地方就有漏洞,有排名就有“刷子”。电商们利用“刷单工厂”的垃圾运营,用“钱暴力”推动电商平台“刷单灰色利益链”达到最佳销售效果。网店最看重的还是流量,交易的闭环保证了购物的安全性,却也等于把商户赶到了一个流量入口内,刷单决定排名,排名决定真实流量,这是一个死循环。“刷单工厂”成了电商的“雇佣军”,虚假信息的推手,“刷单”行为让一些网店的商品销量、买家评价掺入了水分,也给买家选购商品带来了困扰,一方面误导消费者跟风抢购,商品的质量没有保证,另一方面造成网店间形成恶性竞争,破坏商业诚信。

  “刷单工厂”是破坏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大敌,“刷单军团”是构成对社会诚信的最大威胁,执法机关介入清查,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还网购市场清白。

  或触犯刑律

  “刷单工厂”大张旗鼓造假,猖狂至极,这是在公然违法。就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而言,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虚假宣传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也给予否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受损害方“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笔者看来,“刷单工厂”违反的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或可能触犯刑律。

  2013年9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商家、刷单平台、刷手利用网络虚构交易并从中牟利,显然是一种经营行为;明知发布的是虚假信息,并且联手在网上进行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具有“非法性”,如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构成非法经营罪。

  “刷单工厂”这一畸形产业链亟须尽快铲除

  重建电商评价体系

  有了卖家刷单的需求,自然就给“刷单工厂”提供了丰厚的生存土壤,也助长了“刷单”产业链的形成。只是,在这条产业链条背后,消费者收获的是屡禁不止的假货和糟糕的购物体验。就此而言,无论从净化电商业环境,还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抑或是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须尽快铲除“刷单工厂”这一畸形产业链。

  而关键就在于,必须重塑电商评价体系:一者,要完善对电商卖家的信用评价,对于存在刷单现象的卖家果断清退封号,二者,必须让评价更多元,既包括评价对象,也包括参与人群,比如引入第三方权威评价,尤其是扩大评价指标,除了商品质量和店家服务,还包括包装、快递速度等,只有更全面、多元的评价,才能彻底铲除“刷单”就能牟利的土壤。

  监管不能再失守

  避免“刷单”乱象愈演愈烈,首先,网络交易的法律空白必须补上,明确“刷单工厂”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避免今天查处,明天换个山头继续“刷”。其次,要加大对平台和商家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提高失信经营的违法成本。最后,网络平台要自觉承担责任,借由技术升级屏蔽信誉造假,对可疑店铺及时查封,并加入黑名单,并且设计更为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让好的商品、好的店铺不至于陷入“刷单找死,不刷等死”的恶性循环,最终随波逐流。当然了,随着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建立,“刷手”也可以记入诚信“黑名单”。

  借用天猫店主秦淼的一句话:“刷单五年,也挣扎了五年,始终围绕着销量动脑筋,却没做出自己的品牌,不得不选择退出淘宝”。不管是商家还是平台,“短视”必然不能支撑长久的发展,诚信经营才是泥沙俱下的网络世界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推广排名当思变

  眼下电商平台建立信用销量评价机制,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的购买判断。刷单泛滥的动因,正源于信用等级的竞争。如果商品搜索权重和排名不参照最容易刷出来的“销量”或“好评”,很多店铺也就没了去刷单的动力。销售业绩如何、曝光度如何,几乎完全依赖店铺销量和信用等级,注定了电商平台与刷单者的较量不会停止。

  因此,电商平台在联合监管部门加大严惩刷单的同时,不妨考虑在推荐排序和产品搜索路径上的变更,引导卖家把精力用于形成产品核心竞争力上来。如今几家大的电商平台,都在致力于用大数据等方式来打击刷单行为。未来,这些平台企业不妨在此基础上继续调整思路,对推广模式进一步完善,建立多维可监控的网店信誉评估体系,将其跟那些易“刷”的指标脱钩,帮助卖家更好地找到目标客户,使得消费者精准找到所需产品,这也是电商平台建设的分内之责。

  据了解,商务部日前公布了《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交易场所内“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网购刷信誉、虚构信用评价等将成为违法行为。这意味着,留给“刷单工厂”的时间不多了。而对于电商平台,严打是好事,但最好的严打或许是推广排名机制思变,这是釜底抽薪之策。

  (据检察日报、新京报、北京晨报等综合)

关键词:刷单工厂,互联网,信用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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