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如何快速落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等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所谓惩罚性巨额赔偿,是指在消费品领域,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作假施害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相较于我国过去在民事责任等方面多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条款较少较轻等现实,出台“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无疑会让消费领域的施害者付出倾家荡产的惨痛代价,这会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强力保护消费者利益。问题是,这一美好愿景如何才能尽快有效落地呢? 事实上,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已经有了较好的开端和尝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尤其是后者,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还是效果不小的。 但仔细研究,这些制度至少还存在一些明显“短板”:一是制度要么覆盖面有限(《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有效),要么惩罚性赔偿力度还不算不大(《消法》规定的赔偿额最高只有三倍),对作假施害者的警戒性还不足够强;二是赔偿制度的可追溯性尤其是在实际的执行操作方面的追溯性还不够强。很多时候一些消费品侵害案件,仅是就事论事的处理,比如仅销售者担责、生产者就事论事赔偿等,相比于他们的作假施害获取的巨大利益,相关的赔偿担责可以说微乎其微,甚至忽略不计。这也是我国消费品领域造假泛滥、坑害消费者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主要原因。 这其中固然有制度规定的不明确、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大,以及执法打击消费品造假的力度不够、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浓等问题,但更重要的一些关键因素就是在相关消费品伤害的维权事件中,法律规定的维权程序过于繁杂、维权者出具证据的义务等过于繁重和不对等,再加上司法、执法在这些案(事)件中对消费者保护意识和力度还有限、不够超前,导致实际消费者即便维权成功,很多时候也往往是得不偿失或所得不多,真正较真的实际意义不强。 这其实就是在告诉我们,要让“惩罚性巨额赔偿”真正有效快速落地,亟待相关方面至少要进行一些努力:一方面,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及时必要的完善和修订,甚至另行制定法律,把“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及相关标准进行详细必要的明确,尽快成法成规。 另一方面,要针对“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定明确强力的追溯机制。一是明确一旦发现消费品有作假(尤其是故意)坑害消费的现象,就要明确一追到底(终端销售者、批发者、生产者),并明确责任人或单位;二是明确追溯不力严肃惩戒制度,让消费品造假施害,即便没有具体的消费者追责或一追到底,有关政府或司法部门也必须要一追到底。 再一方面,要进行必要的针对消费品领域维权的司法执法程序优化和瘦身,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让消费者维权程序等难题降低,让司法执法机关敢于大胆为消费者维权。只有解决这些制度性、体制性等基础难题,“惩罚性巨额赔偿”才可能有效出炉、快速落地实施,强力净化消费品市场和消费者利益。(鞠实) |
关键词:惩罚性巨额赔偿,消费者,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