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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顾客索要加班费于情于法不妥

来源: 作者:张维 2016-02-12 0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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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上海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对此,有律师认为,加班费是企业向加班员工支付的报酬,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2月10日《新闻晨报》)

  春节期间物价适当上扬本是无可厚非的,毕竟在中国这个传统节日里,谁都不愿意一年忙到头,尤其是年三十和正月初一这个档口上,能开张营业的服务行业更是稀缺。作为置身在外不能回家过年的游子,在过年期间能够吃到老家风味的菜饭,那也一定有另一番滋味了。

  然而,在上海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竟然将员工的节日加班费转嫁在消费者头上,这确实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员工是为经营者打工的,而不是直接与消费者发生经济关系。饭店员工只是搞服务工作,没有任何理由向消费者索要加班费。

  饭馆老板既然雇佣员工,就应当在节日期间考虑按劳动法相关规定,给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按说,如果饭馆在节日期间适当提高饭菜价格,也属情理之中,作为消费者也不会对此斤斤计较。可这家餐馆为了降低自己最大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居然把本该自己要支付员工的节日加班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实乃有“春劫”之嫌疑了。

  春节本来就是为了营造文明祥和的气氛,尤其是对经营者来说,更要注重营造和气生财氛围,谁也不愿意在这过年期间为利益纷争上纲上线。所以说,做人做事还是遵纪守法、诚实友善为好,别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毁了自己饭馆的声誉。张维/文

关键词:加班费,索要,不妥

责任编辑:孙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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