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渤海潮>>即兴发言

冒用家人社保卡受罚,医保漏洞要反思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5-12-22 08:12:29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导语:浙江诸暨75岁的邹某患有高血压病30多年,长期吃药降压,因自己参加的医保报销比例低,遂让女儿周某冒用80岁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到医院配药,自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合计报销药费11376.64元。近日,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对邹某和周某母女俩,均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冒用家人医保卡绝非小事

  法律风险极大

  本案中,浙江诸暨的邹某患高血压病需用降压类药物,本来应用自己的钱去支付医药费,却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了丈夫用该类药的事实,冒用丈夫之名,从国家医保基金中骗取了一定数额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邹某的女儿明知母亲骗取医保费用而为其积极提供帮助,也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中邹某的丈夫老周患脑梗已无法说话,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故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这也提醒人们,“一人持保,全家用药”的做法,绝非小事,法律风险极大,有可能使参与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近些年,包括医保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成了一块肥肉,不少人都想去那里分点肥。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也五花八门,有的按诈骗罪追究,有的按保险诈骗罪追究,有的仅给予行政处分……为了解决这一乱象,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邹某母女案为人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大家千万别不当做一回事。(刘昌松)

  本质上就是骗取国家的钱

  于情而言,无论是邹某还是罗某,都值得同情。譬如邹某自己已经75岁了,家庭经济又确实困难,但因为自己患高血压要用药,冒用的又是自己丈夫的社保卡。而罗某也确实是患有乳腺癌,经济也很困难,交医疗保险又来不及,只得冒用一下自己亲属的医疗保险,这些似乎从情理上也都说得通。但是,情理上可以同情的事情,在法律上却是不能容忍。

  首先,他们骗取的是国家的钱,而国家财政的钱来自公民纳税所得或者交费所得,他们骗取了医疗费,国家的钱就会减少,其他人就可能受到损失。其次,如果采取冒用亲属的方式来骗取医疗费用可以不追究的话,那么,这样就可能鼓励更多的人不去交社保或者交医疗保险,国家的社保和医疗保险就会形同虚设,许多人因此就会钻空子不去交这些费用,国家社保和医疗保险制度就无以存续。再次,允许亲人冒用亲属的名字去骗取医疗费用,实际上是鼓励公民采取不诚信和不合法的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给社会带来一个极为恶劣的影响。最后,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没有社保或者医疗保险,但又身患重病,但是,这种感情上值得同情的事情宜用其他方式来解决,比如求助于慈善组织,发动其他人募捐等等方式,但绝不允许利用违反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自身的困难问题。

  这一事件也反映了情法冲突的问题,不过,情不能违法,但并不意味着法绝不容情。譬如说上述两起案件,当事人都违反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司法机关还是考虑到了他们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从轻处罚,譬如说法院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其女儿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一事件给人们的最大教训在于,别轻易用亲属的社保卡、医保卡来治病、买药,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骗取国家的钱,是诈骗,法律并不会因为你是用亲人的社保卡、医保卡和因为你确实是在治病而置之不理的。(杨涛)

  医保漏洞要反思

  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是制度多元、城乡分割。基本医保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类医疗保障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国家给予资助的比例也有较大差异,甚至主管和经办部门也不同。即使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往往因单位缴费情况而有较大差异。虽然这些差异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它也带来了医疗报销的巨大差别。这就是邹某母女冒用社保卡买药的直接原因。只有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等方式,整合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一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问题。

  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是此案暴露的又一突出问题。虽然多数地方在建立基本医保制度时也建立了大病医保制度,但大病医保和基本医保之间都存在一个“鸿沟”,只有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能享受一定额度的大病医保报销待遇。对许多普通收入家庭特别是农民来说,享受到大病医保报销待遇的同时,也往往可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还需提及的是,高血压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虽然纳入医保,但因各地医保报销基本都设定了起付标准,超过才可以按比例报销,所以,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医保之外的个人负担依然不轻。随着我国逐步建立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并不断完善大病医保、大病救助及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各种社保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这样的违法犯罪才能在制度上避免。(朱恒顺)

  医保制度改革应提上议事日程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这是当下并存的三种医保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前者用于住院报销后者用于门诊买药。对于个人账户,最普遍的看法是,那是“咱自己的钱”。新闻中的妻子邹某,之所以不用自己的卡买药,大概就因为自己卡里的钱是自己的,而公家的不报白不报。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于是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最后通常被用来购买生活用品,或者买出药来再卖给街边“高价收药”的。

  花费那么大的行政成本,先一个个地收上来,转个弯又让参保者都取出去,或者间接取出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非但谈不上真正的“保险”,反而有点“吃饱了撑得慌”的感觉。所以,有没有必要设置医保个人账户,其实业内一直是有争议的。倘若没有医保个人账户,新闻中的妻子邹某固然犯不着拿丈夫的社保卡买药,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骗保中介也必然没了生意。当然,取消个人账户之后,缴费比例和报销限制都应随之调整。

  夫妻共用医保获刑,还说明不同社保种类报销水平差异巨大。丈夫老周可以报销更多的社保卡到底是什么卡,新闻中并未提及,若涉及公费医疗,那自然是一个腐败话题——“山西一退休厅官公费买药卖药店,十余年风雨无阻”之类的新闻,过去已经有过很多。这两年,公费医疗逐渐被取消,公务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是个很大的进步;但是,现存医保制度依然有三种之多,而且报销差异巨大,全民统一的医保制度如何改革,应该尽快被提上议事日程。

  医保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制度安排,背后的合理性在于:人总会生病,而又不会同时生病。可是,如果夫妻之间都不能“共济”,那还如何体现医保“共济”的特点呢?自己有医保,却要用丈夫的医保卡买药,最终还被判了刑,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但更深层的问题却在于医保制度本身病得不轻,既有医保个人账户这样的“怪胎”,也有医保“钱多到花不出去”与看病贵看病难之间的矛盾,更有鸿沟巨大的医保不统一的弊端。(舒圣祥)

  医保卡不是“万能药”

  对于参保人而言,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质(计息、参保人死后可继承),而按照民法理论和婚姻家庭法理论,家庭成员具有财产共享或利益共享关系,因而,使用自己医保卡为家人买药符合情理。其实,一些地方要求医保卡不得给他人使用,主要是防止他人盗用、冒用医保卡,保护参保人利益,如果参保人同意将自己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给家人使用,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了。我们对使用自己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为家人买药的行为应该持宽容态度,不宜扣骗保的帽子,不宜启动追责程序。

  当然,家人的医保卡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是包治家人百病的“万能药”。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也应该有范围底线和额度底线,超过了底线,就具有了骗保的性质。显然,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住院或买药,所报销的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余额,动用了医保基金的公共账户部分,就伤害了全体参保人的医保权益,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就是违法行为,借用人或冒用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冤。

  鉴于目前家庭成员混用医保卡的现象非常普遍,鉴于民众对混用医保卡缺乏明确的定性认知,政府有必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统一监管的尺度,堵住监管漏洞,如此,民众才能有法可依,看清底线,心中有数。政府还应加快推进三大医保统一的进度,统一医保标准,如果医保标准统一了,“自己为家人买药”的现象就会明显减少。(李英锋)

  (据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长江日报等)

关键词:医保卡,报销,诈骗

责任编辑:芦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