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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探险备案十分必要,不能“一备了之”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5-11-20 08: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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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11月1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该草案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违反该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且应承担民事责任。

  驴友探险备案十分必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驴友形式组织的户外探险越来越成为部分人的爱好。然而近年来,超出景区游览线路进行探险并导致危险发生的事件屡屡出现,给参与者带来了极大威胁乃至人身伤亡。而且,发生危险后,由于遇险者所处地理位置的不明确,通信的不畅,增加了政府部门的救援难度和救援成本。据报道,10月5日,17名驴友擅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与外界失联。随后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才将17人救出。甚至可以说,凡是有驴友遇险的情况,无不需要政府部门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救援。因此,要求野外探险组织者提前5日将相关情况备案的做法十分必要,而且,这一规定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甚至应上升到国家立法高度。

  虽然近两年中央一直在推行简政放权,要求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政府尽量少干预市场。但是,要求探险组织者备案的做法不仅不违背简政放权的初衷,而且是对户外探险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必要措施。如前所述,户外探险活动均是在正常景区以外进行的,有很多地段属于高度危险区域,有的地段则属于禁止进入的保护区。探险者擅自进入已属违法行为,而进入人迹罕至的区域后,远远地超出了政府的预见能力和救援能力。

  在法治社会,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就得履行义务,从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政府对户外探险者承担救援义务的同时,探险者也应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等告知有关部门,以便减轻政府的管理和救援成本。否则,任由户外探险者毫无顾忌地随意探险,进而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这既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平,也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更是对因承担搜救任务而陷入危境的救援人员的不尊重。因此,要求户外探险者事前备案不是政府之手伸得太长,而是对任何人类活动均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具体践行。(史洪举)

  “驴友探险须备案”彰显生命至上

  给驴友探险加上保险

  为规范驴友探险,不致造成“险中险”,通过立法形式,让“备案制”常态化,这将有利于探险活动的规范,减少不测险情的剧增。一旦出现问题,通过备案材料中的联系方式、人员情况、预备到达区域、路线、时间等,就能高效地找到失联者的信息,这将给救险抢到宝贵时间。

  或有人认为,此类民间日常活动备案,政府与法规是否管得太宽,是否给群体活动带来不便。其实,“备案制”并非“审批制”,其方式较为灵活,也极为方便实施。现在有了网络,驴友探险前,在网上只需举手之劳,就可实现电子报备。

  也有人认为,此举有限制公民自由之嫌。事实上,自由从来都有一定边界,探险带来的可能危险,涉及群体性和社会性,更可能带来后续难测之险与危害,所以,不能让个别人的自由,有违重大生命安全和社会利益。对野外探险进行必要管控,通过备案及处罚等方式,起到预防、警醒与惩戒之效,显然既现实又必要。(陈怀瑜)

  是在为生命护航

  提前5日备案,驴友可以提前获知所去之地的安全状况,是否成熟开发、是否道路畅通,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准备齐全,方能应对探险过程中的意外发生,保障生命安全。

  驴友备案制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保护。对于不备案,盲目探险而又无端动用社会资源的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杜绝类似危险事件的蔓延,避免造成巨大的公共资源浪费。

  备案制的目的是想提醒驴友要有风险意识,备案不是审批,不是限制探险旅游。有了备案,一旦发生危险,也便于政府组织营救。当然,此措施毕竟属于事后监督,故关键在于自觉履行,一方面政府部门要严格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和应对方案,实行“谁组织、谁参与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广大驴友们要克服虚荣、寻求刺激或好奇心理,在科学、安全、合理的前提下开展户外运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珍爱生命,爱护公共资源,莫让探险变冒险。(斯涵涵)

  不能“一备了之”

  驴友探险“备案制”,不能一“备”了之,就无人过问了,甚至其成了某些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脱责的“预备”借口。当有驴友报备后,就应有相关人员进行查看、评估、归档与处理,对其中存在问题或有重大风险的报备案,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忠告,必要时要依法制止不当探险活动的发生。

  备案制度考验的并不只是“驴友”的自觉,而是与户外探险旅游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作为与能力,能够推动风险的预防和风险救援准备的前置。所以,建立备案制度,违反制度给予处罚不是目的。在强调“驴友”责任的同时,相关部门围绕备案制度如何提升服务,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驴友”信息报备的保障感。

  (据法制日报、西安晚报、华西都市报、郑州晚报等)

关键词:驴友,探险,备案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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