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智为”是“见义勇为”的升华
导语:从2016年1月1日起,湖北省武汉市将实施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舆论的焦点,大多集中于《条例》第二条对“见义勇为”的定义。老版《条例》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是: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新版中,这一定义则改成了: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两相对照,新版删去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昂扬的用词。 为此,舆论一片赞扬,甚至有媒体据此归纳称:“‘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行为,在武汉将不再被鼓励。而将代之以更聪明的‘见义智为’。” 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是进步 是实实在在人道主义的进步 事实上,对于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救助行为,如果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则就是在背离救人的本义,也是在背离人性。在“救人”与“勇为”这两件事上,有些时候,并不是越勇敢就越值得称赞,也不是越冒险,越值得表扬。两个命题之间,看似是悖论的关系,实际上最后却变成一则数学命题——做最少的减法,做最大的加法。更为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更加有智慧地救。救人,也就不再简简单单的是依靠“热血”,而是要依靠“智慧”和“技术”。 进一步讲,一味鼓吹高风险的见义勇为,或者会完成看似正义的道德绑架,或者只会让更多的人对这种高代价的正能量望而生畏。其实,许多西方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明确了一些规定。比如,挪威、瑞典等国家法律规定,成年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有救人义务:一是意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二是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法律中,虽然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但此罪的成立条件是,“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 道德,看似是一个千人千面的东西,但基于人道和人性基础上的道德,却会在多元化价值观中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就是实实在在的人道主义的进步。(王传涛) 是见义勇为的更高层次 “见义勇为”的行为难能可贵,社会上需要“见义勇为”者,也应当表彰和学习他们,不过,在“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两者之间,我们应当提倡后者。因为“见义智为”不是不为,而是更冷静、更科学、更量力而行,是“见义勇为”更高层次。因为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英雄也不例外,如果能够把灾祸降到最低点时,我们何不像孟子的《鱼我所欲也》中所说的,“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 《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一大亮点是将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因为,我们在对全社会呼吁见义勇为时,不能忽视了个体救助能力的实际差异,对高风险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过度推崇,是对理性救助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我们不能盲目鼓励人们去做超出个人能力的事,更不应强人所难、求全责备。救人者首先要确保自己的安全,这应是见义勇为的基本常识与价值底线。每一个救人者都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因此,笔者在此呼吁:舍己为人、见义勇为者是英雄,没有舍己却救人于危难更是英雄,更应该称颂、表扬。在突发事故中需要“见义智为者”,时代需要“见义智为者”,社会更要多多表彰“见义智为者”。(林日新) “见义智为”入法意义深远 契合立法科学本义 对于见义勇为者,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会给予高度的褒扬和评价,目的正是在于肯定见义勇为行为,并在全社会形成引导示范作用。不过,在各地立法版本中,对于见义勇为大都规定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而对于采取其他智取行为的,则并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那么,见义勇为只是局限于“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面对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很多人认为只要“冲在前”、 “有胆量”即可,能否产生应有效果,则不予考虑。由此,导致了很多见义勇为者失去了生命,但同时也没有帮助和救援他人或是避免损失。另一方面,一些人倾向于理智客观的分析,采取“智取”的方式,不仅自身安全无虞,而且施救效果理想。不过,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所谓的“见义智为”,则不会被当作见义勇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个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立法就应该如此,在权利保障方面,应该兼顾多方利益,不能对任何一方的利益造成误伤。同时,立法更应该考量规定所衍生的社会价值,不能不计成本,而是以代价最小化争取实现价值最大化。 在整个社会中,我们倡导见义勇为,但更需要“见义智为”。在弘扬嫉恶向善、扶危助困的社会正气的同时,也应该保障见义勇为者生命安全,杜绝或者减少“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方面而言,通过立法的方式和途径,将“见义智为”归类为见义勇为,不仅消除了公民个体的后顾之忧,而且起到了积极的行为引导价值。(刘建国) 提升生命价值 如果说学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鼓励他们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爱护,那么如今武汉的条例也不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诚然,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旨在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如果暴虎冯河,缺乏策略,结果可能是救人者和被救者都丧生,这方面的悲剧其实已有不少。 有学者说,见义勇为不分社会制度,不分意识形态,也不分生活条件。它是一个社会最根本的一股社会力量和最根本的使命。一个没有见义勇为的社会,不会有活力,也不会有发展能力。诚哉斯言!我们都有权利珍惜自己的生命,但是为了社会更有前途,更应该敬畏生命,这就需要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于此而言,希望武汉条例之后,敬畏生命的精神能够推广,希望全社会都能达成见义智为的共识。(王石川) 践行善举,见义仍需勇为 无论如何定义,见义勇为的基本含义中,正义和勇敢始终是最核心的要素。没有这样的基础,代替见义勇为的很可能不是见义智为,而是见义不为。武汉新版《条例》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的限定条件,确实可以放宽见义勇为的标准,使见义勇为成为更多普通人可以践行的善举。但这样的改变,绝不意味着对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的否定。只要是出于行为者的自由选择而非道德绑架,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就永远是最值得钦佩和鼓励的壮举。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更高标准的“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不能得到鼓励和褒奖,反而受人嘲讽或动辄被质疑为虚伪、作秀,则被视为更容易实现的“见义智为”也将失守。(张天蔚) (据北京青年报、华西都市报、长江日报、长沙晚报等) |
关键词:见义智为,见义勇为,奖励,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