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丛生,别让虚假宣传“绊倒”电视购物
导语:产品质量不符合国标、不提供购物发票、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产品没有联系人及发货地址……中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33家卫视购物栏目和12家专业购物频道进行信息采集和样品购买后发现,部分电视购物产品质量及售后问题堪忧,特别是虚假宣传问题突出,其中120条电视购物宣传信息中,竟然有111条涉嫌违规。 逾九成电视购物涉嫌虚假宣传,让民众情何以堪? 是无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其实,早在2013年,广电总局就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播出电视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并禁止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同时重申,不得使用新闻采访、主持人主持以及“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形式进行宣传。应该说,在当时,这对规范电视购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也仅仅是在宣传形式、宣传内容等方面,对于购物的一些核心环节比如退换货、开发票等问题,却一直处于管理空白的状态。 时代在进步,法律在完善,相关部门更是没有理由对电视购物不管不顾了。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有了更先进的法律依据。今年9月1日始,新修订的《广告法》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告形式需要进一步得到规范,相关部门就不能继续坐视不管。 尤其是对于看似无所不能的广电监管权力而言,就不应再只按着电视剧的内容发力了,整顿一下在电视平台上发出的广告,才是真真正正为观众利益考虑。总得来说,中消协发布《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报告》,体现了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的责任所在,是积极作为的一个成果,也应该可以为广电部门以及工商部门提供非常好的工作依据。(王传涛) 维权或隔着冰冷荧屏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修改以来,已经实施一年时间,但消费者在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仍未享有平等透明的消费权利。这便造成了电视购物既缺乏自律,也缺乏外部约束的现实局面。 既然是购物,显然就是双方的互动行为。有些电视购物行为,明显具有诱惑性质。有些人自然禁不住“便宜过了头”商品的诱惑,上当也就不可避免了。避免这方面的错误,显然也需要消费者多些理性思考,面对诱惑多些理性和“矜持”。 市场行为中,总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律,即会买的不如会卖的。即消费者再理性再聪明,或者掌握更多行业术语,或许也难抵精明的商家为了谋取利益而想出的各种“玩概念”。故此,面对各种各样的电视购物陷阱,显然需要加强的,恰恰就是电视购物经营者、电视经营平台应该担当的责任。 牟利与责任,往往是商品或服务销售的两个方面。倘若法律责任不落实,或者监管不到位,不管是普通的现买现卖,还是电子商务,抑或是电视购物,都会出现向经营者一边倒的情况。加强电视购物责任的落实,必须要不扣不扣地加以落实。如此,电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才不会隔屏如隔山,才会多些温情,多些便利,更多些满意。(张立) 乱象为何难绝关 形式更隐晦 近年来电视购物广告乱象又开始死灰复燃,形式上更隐晦、目标群体上更有针对性。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各大电商平台购物优惠便捷、产品质量有保证再加上售后服务有保障,越来越多的城市人以及年轻人选择网上购物,但仍有些欠发达地区以及一些老年群体少“触电”购物,于是电视购物将目标转向二、三线城市、农村地区,瞄准了老年群体。这些电视购物广告有的以栏目形式“隐晦”宣传产品,过程还有“主持人”推波助澜;有的打着“不要钱”、“免费送”进行商业欺诈广告吸引观众;又或者用“御用”、“百年祖传秘方”、“治病除根、杜绝复发”等违规医药广告吸引老年群体,导致老人家经常上当受骗。 电视购物乱象当制止,这毋庸置疑。首先当然是电视媒体要“守土有责”,不要为了眼前的广告收入而放松了监管,让电视购物乱象不断“蚕食”辛苦建立的公信力。其次就是监管部门要“狠”,要提高电视购物准入门槛,建立严格审查责任追究制,让行业更加规范。当然还可以建立电视购物消费第三方支付或交纳消费维权保障金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能真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逸飞) 管理矛盾重重 千仓百孔的电视购物乱象同时反映出对电视购物管理上的矛盾重重。首先,电视购物经销商朝令夕改、以次充好,丧失诚信有自身管理的问题,有行业自律的不够,以及恶性竞争的因素等等,这是主因,也是重要的内因;其次,电视购物作为零售业的一个新兴业态,理应受到质检、工商、流通等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约束。而事实上,作为面向大众的电视购物,其涉及宣传、标志标示等方面的问题与缺陷是一览无余的,因此,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漏洞和短板是显而易见的;最后,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很多省市卫视以及地方台的管理上也是问题多多,因为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电视购物频道建设与管理意见》明确要求:“电视购物必须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等。很显然,相关卫视、地方台频道并未履行必要的审核与监管的义务,导致电视购物乱象丛生、问题重重。 说到底,电视购物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与不足,企业缺乏自律是关键,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规定被架空是根源。如果说制度的刚性一旦不够,往往成了名副其实的“纸老虎”,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很多行业、领域难以治理的一种通病。要予以根治,不妨借鉴新《广告法》的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简而言之就是“明显代言虚假产品要负连带责任”。推而广之,打击电视购物乱象就制订一条“电视购物虚假宣传、售假失信,电视媒体要负连带责任”法律条款何如? 规范电视购物乱象,受益的不仅仅是电视购物行业,还有岌岌可危的电视媒体公信力,对此,还有什么理由不全力以赴呢?(徐义闯) “电视购物”不能变成“电视购假” 按理来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根据《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便购买者最终找不到商家,也应该可以找电视台,这不仅是公众的一种常识,也是法律的一种规定。 遗憾的是,法律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虽然电视购物有法律进行规范,但基本上没有电视台被严重处罚,这是为什么呢?还是那个老问题——九龙治水。据悉,电视购物涉及广电、工商、质检、通讯、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部门很多也往往意味着谁都不会认真管,因为权责边界不是很清楚,彼此之间还可以互相推诿扯皮。这样的现实,无疑是对电视购物乱象的一种间接纵容,那整治电视购物如同割韭菜一般便也不足为奇了。 但很显然,电视购物这样的乱象,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只会获得短期的收益,长期来看必死无疑,因为消费者都会用脚投票。这就是说,对于电视购物,不能做小修小补,而要有“触及利益”的真正改革。一方面,商家与电视台要加强自律,商家要提供好的产品,电视台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则是监管机构应对电视购物进行更严厉的监管与处罚。别让“电视购物”变成“电视购假”,不然,电视购物这个行当,就会被这些人搞坏了。 (据中国网、光明网、红网、广州日报等) |
关键词:电视购物,虚假宣传,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