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导游”的背后是“畸形市场”之恶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云南省女导游在带团工作岗位上辱骂游客强迫购物消费的行为,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后,国家旅游局高度重视。这是一起违反《旅游法》相关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国家旅游局立即责成云南省旅游委尽快查明事实,对损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月3日中国新闻网) 就“恶导游”侮辱游客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几乎每年都会被曝光,并引发社会的强烈批评。前年,“云南香格里拉导游威胁‘把刀架在脖子上’强推自费项目”的新闻惊呆世人;去年,云南一导游辱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今年,这位女导游滔滔不绝大骂游客,火爆的视频迅速成为网络热点……这类败坏旅游形象的恶性事件,很显然需要有关方面认真调查、严厉查处,以清除“害群之马”。然而,问题在于“恶导游”就和“不良土壤”长“毒蘑菇”一样,如果不能改良改变其背后的“土壤”,仅仅查处“恶导游”和一系列责任主体,管用吗? 近年来,国内旅游竞争呈“白热化”态势。一些旅游公司打出来的旅游价格低的令人咋舌。就譬如某家旅游公司打出来的是三日香港游(包双飞),每人仅1200元,这样的“低价”真的令人心动,但心动之余绝大多数消费者其实也无法理解里面的“运作程序”。正常而言从内地城市到香港单程机票钱就要千余元,更何况“双飞”、就餐和景点旅游、住宿、车辆保障等一大堆开销,这在外人看来完全是“赔本买卖”。为何一些旅游公司仍然乐此不疲?根源在于恶性竞争。旅游公司一哄而上,游客相对摊薄、利润也相对摊薄,“低价”已成为吸引游客的重要方式,大家凭的其实是“拉客”和“忽悠人”的本事,拣到篮子都是菜,而不是“品质”为王。至于利润如何、赔本与否,在一些国内旅游公司眼中大不了“走量而不走‘利’”(赔本也要赚吆喝)。在这样的市场现状之下,一窝蜂式拉客竞争,能“拉上客”就是本事,哪里还关注后续的“服务品质”呢。近年来旅游市场频繁发生恶性服务纠纷事件,正与此有重要关系。 另一方面,导游与游客在购物上的“矛盾”冲突,又直接与旅游主体间利润利益分配的畸形有关。导游是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不可或缺的角色,但这一角色却没有一个恰当的“劳动报酬分配”定位,和旅游公司、旅游车辆服务公司、景点景区、酒店、商场和餐馆等旅游市场主体相比,导游生存现状最尴尬、最没保障,他们处于利益环节的“最低层”。导游虽然“受雇”于旅游公司但旅游公司又不给他们直接发工资,导游们挣的钱是“凭本事”(逼迫、忽悠当然不算真本事)吃饭的钱,在没有基本保障而又出于基本利益需求,导游变“恶”就有客观因素。所以说,目前,国内多数“包团式”旅游,真正干干净净不要求“购物”的反而极少,而绝大多数“购物”、“就餐”等环节的利润确实与导游的利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以此分析,其实也就知道为什么国内包括香港地区旅游,为何“恶导游”轮番上阵、层出不穷了。 旅游市场频繁出现“恶导游”,折射国内旅游市场现状,也直接反映旅游市场积弊。恶性竞争的市场现状不改,旅游服务品质就无从谈起;导游个体的权利权益无法得到基本保障,同为“稻梁谋”的恶导游将不会绝迹。在笔者看来,治标更要治本,应该以法律和制度规范旅游市场,驱除“低价竞争”、“欺诈式拉客”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就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那样彻底驱除“假标”、“围标”等严重影响服务品质的“恶性竞争”,才能让市场上多些公平因素,游客才能获得相对优质的旅游服务。另外,应该尽快给导游群体一个获得基本和法定收益保障的“定心丸”。应该更多的采取公司管理模式,让导游真正受雇于旅游公司,和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他们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一次旅游、一次服务和一次提成的一锤子买卖式雇用”。让他们成为“服务者”,这就需要让导游真正成为“旅游服务(旅游公司)中的员工”,并以法律和制度给予约束和保证,这是让导游们远离“自由食利者”角色的关键。(毕晓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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