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募捐关“后门”需确保前门畅通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在经常可以看到网上、微博上有人搞募捐。通过网络搞募捐确实方便,但是又极易产生诈捐等问题。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11月1日《长沙晚报》) 按照慈善法草案的规定,个人募捐不能再随意公开募捐,而是要获取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够公开募捐。可见,草案关上了个人募捐的“后门”,令个人不得再利用法律漏洞,模糊慈善的边界,搞非法募捐行为。从草案的本意来看,乃是将个人募捐纳入管理范围之内,防范个人诈捐行为,以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个人募捐行为一直存在,但此前受制于地域因素,影响并不大,只有个别案例在媒体曝光后,才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使得募捐范围扩大到其他地方。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诸如QQ、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大行其道,电子支付简单易用,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可以一夜之间遍及全球,也使得个人募捐得以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助推个人募捐行为迅猛发展。 不过,由于个人募捐监管难度较大,只能依赖于募捐者的自觉意识,以及网友的监督力量。如此一来,就会潜藏道德风险漏洞,部分人借机钻空子,捏造虚假求助信息,利用网友的爱心骗钱。近年来,个人诈捐行为屡屡发生,不仅令网友的爱心受骗,亦影响到慈善事业的信用,确实需要对个人募捐予以规范管理,让个人募捐走上正轨。 那么,在对个人募捐关上“后门”之后,也要确保“前门”畅通无阻,不要设置太高的制度门槛,阻塞个人募捐的通道,以免耽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从草案来看,其要求“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就把个人募捐者推向有资格的慈善组织,那么也需要防范慈善组织借机牟利,将规定当做要挟个人募捐者的“尚方宝剑”。 因此,草案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明确有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责权利关系,对个人募捐的合作和管理流程,以及相关的费用比例都要公开透明,以免损害到个人募捐的发展,危及到求助者的切身利益。(江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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