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见死不救,也要自我保护
●汪金友 《新京报》近日搞了一份调查,其中一个题目是:“如果您在生活中偶遇摔倒的老人,您会去扶吗?”结果,63%的人回答说“会”,17.4%的人回答说“不会”,19.6%的人回答说“不好说”。在回答说“会”的人中,大多都注明:“但也要做好自我保护措施,比如让别人把全过程拍下来。”(9月19日《新京报》) 这个结果,让人欣慰。这说明,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有60%以上的人,都愿意做好事,宁可承担一定的风险,也不会见死不救。毕竟,我们是一个文明的时代,而且有优良的传统。 但有一些事情,却经常考验人们的道德和良心。比如前不久发生在安徽淮南的女大学生扶老案,就一直扑朔迷离,连旁观者都备受煎熬。先是女大学生小袁骑车遭遇一老人倒地,老人受伤后她拨打了120,随后老人指认小袁撞了自己。接着,双方各自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然后,又有人提出老太一方证人疑似照稿念词。 另一件事更为悲惨,河南开封的一位61岁老人,在暴雨中跌入0.4米深的积水中,因被电动摩托车压住难于动身。两分钟内,至少数十人看见,15辆车经过。其中有三个年轻男女趟水到近前,距离老人不足一米,但却没有一个人施救。结果,这个老人死在水中。(9月16日《新京报》) 为此有人提问,见死不救算犯法吗?这个问题,有两种答案,第一个答案是“犯法”,第二个答案是“不犯法”。 所谓的犯法,是对特定的人群而说的。如果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就属于“犯法”。比如警察发现有人遇险,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有人溺水,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发现孩子不安全等,能救而不救,就是“犯法”。 所谓的“不犯法”,是指法律没有规定救援作为的人,即便没有施救,也构不成犯法。但不犯法不等于不违反道义和道德。虽然这些属于精神范畴,但也是一种有约束力的规则。同样可以受到舆论的谴责和纪律的处罚。 1976年唐山大地震的时候,我曾经亲身经历了一件事情。当时有一个副局长,从废墟里爬出来之后,什么也不顾,急匆匆地跑回了外地的老家。一个月后,有人检举揭发,说这位局长见死不救。当时废墟里埋了很多人,哭的喊的都有,他却不闻不问,只顾自己逃走。于是大会批评,小会检讨,最后将其开除党籍和公职。 现在对于见死不救者的谴责和处罚,可能没有这样的严厉。但眼看着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在眼前消失,自己的良心,也会永远的不安。在别人遇到危机和困难的时候施以援手,不仅是应尽的道义,而且会给自己增长应急的经验和人生的自信。 当然,自我保护也非常重要。多元化的时代,导致了多元化的思维。有一些人,总是习惯从自己的角度分析问题。每当事故发生之后,首先去想的,是别人的责任。甚至歪理歪推,既然没有撞我,为什么要来扶我? 但我们该扶还是要扶,该救还是要救。因为我们珍惜的是生命,相信的是天理。街上有摄像头,手里有手机,大不了拍下来就是了。再说,路上还有那么多的行人。而且现行的法律,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个世界上,毕竟是主持公道的人多,知恩图报的人多。即便有人一时糊涂,借机讹人,那也是个别现象,影响不了爱心的高尚和光辉。 |
关键词:老人,自我保护,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