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景区涨价乱象需要釜底抽薪
据报道,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共同下发《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门票价格方案。(9月9日《新京报》) 目前国内的景区主要是资源型和公共型的,即该景区主要靠森林、山岭、草原、河流、海域等国有资源来吸引游客,离开国有资源,此类景区的价值将不复存在。只有极少数是完全由企业投资,自负盈亏的市场型景区,但这些景区由于数量少,资源不稀缺,门票价格自然不会太高,纵使过高,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能对公众旅游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则是占用山川河流等国有资源的4A级、5A级等优质景区。因此,只要能管控好优质景区的门票调价权,就抓住了“牛鼻子”。 当前景区价格调整机制的缺陷在于,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缺少全国统一部署。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与景区基本上是利益共同体,有的属于招商引资项目,地方政府自然鼎力支持;有的则直接是本辖区内景区的“隐形股东”,从门票收入中获得分成。曾被报道的地方政府和景区间的门票争夺战,也从侧面印证地方政府是门票价格的获利者。于此,当地政府自然有动力推动价格上涨。在此情势下,授予地方政府行使门票价格监管职能显然是让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求地方政府确保门票不涨价无疑是难上加难。更直白地说,当门票价格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时,发改委、物价、旅游等地方政府部门不仅不会动真格行使监管职能,却极有可能想方设法创造涨价条件,寻找涨价理由,为涨价开绿灯,以走过场的听证问卷方式为涨价背书。 解决逢节必涨,三年必涨,一放就涨的混乱局面,势必重构监管模式,使门票调价的利益主体与监管主体分离,避免监管者选择性失明。对市场型景区,可实行监管下的市场化价格,对于资源型、公共型景区则应收回调价权,由上级部门统一行使。出台国家层面的景区价格管理机制,形成全国统一的门票定价制度。以景区类型、级别、知名度为参照,普通景区调价权由省级政府部门行使,面向全国游客的重点景区调价权则应像电价、油价、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样,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尽量减少有涨价冲动的地方政府的参与度。 同时要求拟涨价的景区向社会公开景区建设、投资来源,收益负债、游客规模、盈利分成等运营状况。至少包括经过审计的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租赁、物业费等。并将其作为调价的必经程序,唯有如此,才能釜底抽薪,根治涨价乱象,确保旅游资源回归公共性和公益性,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史洪举) |
关键词:景区,涨价,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