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一部分人认同,究竟是多少人?
新华网报道,《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邮件221封、意见454条。相当一部分公众表示理解和认同;也有一部分公众持不同意见。 坦承“有一部分公众持不同意见”,首先应予肯定。肯定之余,上述所谓“一部分公众”的含混笼统说法,显然又并不能令人完全满意、:“相当一部分”和“也有一部分”究竟各自是多大“一部分”?换言之,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提出的“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等议题,具体到底有多少公众“理解和认同”,又有多少公众“持不同意见”? 据新华社调查,对于“你是否同意高速公路长期收费”,79.8%的公众选择“不同意”;而对于“‘谁使用谁缴费’原则合理吗”,65.5%公众认为“不合理,生活中每产生一笔消费都包含高速公路带来的物流成本”。 毫无疑问,无论是从“征求意见”的字面本意,还是从立法程序的角度来看,针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所进行的“征求意见”,都不应该是一种“装点门面、做做样子”的“过场、形式”。因为它不仅关乎公众的立法知情参与权,是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而且事实上也是一个法定立法程序。这诚如《立法法》明确的,“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强调,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对于此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的征求意见情况,交通运输部门不宜仅仅含混笼统地强调“相当一部分公众表示理解和认同”,还应进一步站在“民主立法”、“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角度,更详尽充分地公布反馈此次征求意见的结果、详情。下一步,修订稿究竟应该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何去何从,恐怕也不宜简单闭门操作,同样仍需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基础上继续“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惟其如此,才不仅可能最大程度地“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有利于不断提高基于此的立法质量。(张贵峰) |
关键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