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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带薪休假不要搞错强制对象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冯海宁 2015-08-10 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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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商报报道,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众所周知,带薪休假是所有职工的一项权利。然而,多地出台的落实细则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强制带薪休假实为强制机关事业单位。目前我国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率50%,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贡献”。

  这些地方细则之所以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概是因为:其一,地方细则制定者或许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便干预企业管理,带薪休假是企业“家务事”。其二,地方政府本来就对各个机关事业单位有各种考核指标,这次把带薪休假纳入考核,只是增加一项考核内容而已。但是,对企业似乎没有更好的强制手段,因为很多中小企业不会在意政府的考核、评优。其三,由于企业为地方贡献税收,地方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就会重点考虑是否影响到企业利益,继而影响地方利益。

  强制带薪休假要落实好,必须注意对象和方式。强制带薪休假应该强制的是不守法的单位,而不应该强制职工本人。职工能不能带薪休假,决定权首先在用人单位。地方细则把休假与个人的考核、评优挂钩,完全搞错了对象。这样做,似乎以提高带薪休假落实率为目的,这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比如某些单位在落实率上造假。

  笔者以为,应该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拿出不同的合理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强制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这类单位领导的考核、问责挂钩;强制国企落实带薪休假,应该与国企领导业绩考核挂钩;强制民营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应该通过罚款、加付赔偿金等方式推行。

  无疑,带薪休假能否落实,也在于劳动执法部门。因此,强制带薪休假的对象理应是用人单位和执法部门,因为大多数职工无法决定自己休假。(冯海宁)

关键词:带薪休假,强制性,罚款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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