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好人也该尊重各方关切
免费乘坐全县城市公交车、免费进入县境内旅游景区、免费提供一份1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在县城购房时,可享受一次楼盘销售价2%的优惠……记者从江苏盐城阜宁县政府获悉,该县近日印发《阜宁县褒奖“好人”实施办法》,对荣获各级“好人”称号的居民进行褒奖。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首个以红头文件形式对“好人”进行奖励的城市。(8月5日《东方早报》) 出台“好人”奖励办法,不过是该县宏大构想的一部分。根据阜宁官方的口径,其终极目标乃在于,打造“道德高地”、“好人之城”……其一方面树立道德偶像,不断授予荣誉;另一方面则调动一切资源,不遗余力进行“经济激励”。就这样,整座城市都烙刻上深深的好人印记,一张“好人证”也被赋予了太多的附加性红利。 通常而言,城市的公共治理机构,确实肩负有道德宣教的职责。奖励好人、引导民众向好,实乃其分内之事。就此而言,阜宁的做法,也有参照意义:由官方出台专门的奖励办法、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不仅为“兑现奖励”建立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使“奖励”本身变得具象化、可操作化。按照预想,这一设计势必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好人总受伤”的现实困境。 “好人必须获得善待”,这是毋庸置疑的共识,也是阜宁一系列努力的初衷。但需要考量的是,“激励好人”是否构成为一个压倒性的理由,以至于可以牺牲掉其他的程序规范和合理利益?阜宁官方开出的好人奖励方案,很大一部分有赖于市场经营者让渡利益。比如说,免费坐公交、景区免门票、购房享折扣等等。试问,这些优渥条件背后,是不是基于自觉自愿,又是否经得起推敲? 由官方出面,“协调”相关利益者来优待好人,不仅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也隐约有“以大义压人”、“人为干预市场”的嫌疑。考量到当地政府巨大的影响力,我们实在很难想象,其“调动资源奖励好人”的整个过程,是否真的公平合理。对此,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阜宁供电局知情人士就表示:奖励“好人”的支出,很难被上级供电局批准通过,只能内部解决,因此有点强人所难。 奖励好人固然理所应当,可一旦涉及职能部门的越界越权,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在现代文明社会内,我们有太多需要捍卫的“价值”,不能为了激励人心向善,就无视其他的“合理关切”与“利益诉求”。再者说,道德水准的提升,更多还是一个民间社会自我演化的进程。官方力量可以因势利导,却不能简单主导,急于求成。(然玉) |
关键词:阜宁县,奖励好人,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