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难休假”是权利保护的缺位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7月27日《人民日报》) 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不执行、乱执行就属于违法行为。但为何“带薪年休假”迟迟不能落地呢? 笔者认为,不管是不敢休、不能休,还是不愿休、不想休,其根本还是对该制度的监管落实不到位,对劳动者基本休息权利的保护缺位。《劳动法》写入“带薪年休假”那是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在多少年、多少领域“带薪年休假”成为了僵尸条文,贯彻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更甚至许多人连“带薪年休假”具体是什么也了无所知,谈何贯彻落实?要真正把“带薪年休假”这一好政策、好事情办好做好,关键还是要建立保护职工休息权利的机制。 近两年,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带薪年休假”的具体细化实施条例,更好地保障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息权。而在多数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中,公司职员的此项权利,囿于单位内部竞争大、停工就等于停薪、领导印象不好等等原因,始终止步不前。针对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人社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带薪年休假”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劳动者养成自我维权、自我保护基本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相关劳动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和曝光,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带薪年休假”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却变成了“带薪难休假”的尬尴之事。民间常有“劳逸结合”之说,“带薪年休假”不仅能够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发展;且针对用人单位而言,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才能使劳动者以更加饱满的激情投入到工作当中。因此,为“带薪年休假”架起保护伞,及时填补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空位才是多赢之举。(高明) |
关键词:带薪休假,劳动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