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高速收费偿债期限值得商榷
漫画\朱慧卿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不再受收费偿债期限的限制;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按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该条例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显然,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它本就存在细化规定,各地收费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 不过,根据2014年年底交通运输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所以,从数据来看,高速公路债务确实是个问题,但是否真到了入不敷出、持续亏损的地步,显然有待考证。有关部门拿出了一大串的数据来说明其缺钱,但这些数据和财务报表是否经过严格审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其管理部门在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各项支出上是不是都合理,并未可知。 资料显示,近20年来全国已有30多位副厅级以上的交通部门官员因腐败落马。此外,现在高速公路企业的薪酬也不低。据媒体报道,深高速共有员工3234人,其中,收费作业人员有2525人,占总人数的78.1%。2013年,深高速付给职工薪酬约为1.04亿元,平均每位职工年薪约为32.27万元。 不可否认,“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企业的收入,这些年的公路建设也确实增加了支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行无限期收费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因为,即便缺钱也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收入比支出少,另一种是支出没有节制。所以,如果真要实行无限期收费,那也该有前提条件:其一,财务公开,杜绝腐败;其二,内部收入合理,避免自肥。总之,要解决高速公路的债务问题,不能光想着从民众口袋里提钱。(周庆华) |
关键词:高速公路,偿债期,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