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该不该“长期收费”
交通运输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简称《条例》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稿规定,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上述关于调整收费期限的规定,引发公众高度关切和舆论热议。 为延长收费开“绿灯”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按照这个规定,收费公路在收费期届满后必须停止收费,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即便是还没有还请贷款或有偿集资款,到期了也必须停止收费。 目前,各地有一些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已经或即将届满,面临着“必须停止收费”的情况。一些地方利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另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以“统贷统还”的名义,规定只要辖区内还有收费公路的贷款没有还清,其他收费公路包括收费期已届满的收费公路都可以继续收费。如山东省交通部门去年12月宣布,当年底收费期满的15条(段)高速公路继续收费,其理由就是省内高速公路实行“统贷统还”,高速公路收费期满后可以延长收费期限。 按照一些地方对“统贷统还”的解释,即便辖区内只有一条收费公路没有还清贷款,其他收费公路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继续收费。由于地方可以适时新建收费公路,要达到“还有收费公路没有还清贷款”的条件是很容易的,所以从理论上说,单凭“统贷统还”这一条,至少政府还贷公路就具有了无限期延长收费的理由。 现在,正式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将原定收费公路的具体收费期限一笔取消,而调整为“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等可供“灵活掌握”的标准。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的“养护收费”,虽然标准可能有所降低,但仍然属于收费性质。这就意味着,收费公路的收费期不再受法定年限的制约,而变成了“长期收费”。比起地方政府对“统贷统还”的扩大解释与运用,《条例》修订稿显然更直接而彻底地为收费公路延长收费开了“绿灯”。 |
关键词:高速公路,长期收费,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