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有偿补课须明晰教师责权
近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答记者问,并表示“有偿补课问题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严禁有偿补课,刻不容缓”。 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当然有必要,但是,多年治理却始终不见效果,这就需要反思治理的思路是不是存在问题。目前治理教师有偿补课,采用的是发布行政禁令的方式,有一些专家认为,这种禁令合法合理,而在笔者看来,当前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是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的。要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 根据目前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可以得到严禁中小学学校有偿补课的合法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但是,却无法得到教师不得有偿补课的规定。 有论点把教师等同于国家公务员,因此,推论教师在享受国家公共财政提供的待遇、福利保障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而问题在于,这样的“等同”和“推论”恰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想当然,我国的现实是,教师并不是国家教育公务员,而这正是治理有偿补课的根本问题所在。 首先,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可是,直到现在,我国不少地区的教师的待遇问题并没有依法得到保障。教师待遇低,还是一个全国性的共同问题。而由于教师待遇低,有的教师也就想办法利用休息、节假日时间补课挣钱,贴补家用,假如教师待遇一直没有得到保障,而教育部门、教育研究者假装教师的待遇已经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基于此对教师提出禁令,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另外,由于政府部门没有依法保障教师待遇,也就是违法在先,因此在执行有偿补课禁令时,也难以理直气壮。 其次,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一直有代表、委员建议提案,要在我国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把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员,可是,有关部门对此没有回应。由于教师不是国家教育公务员,因此,不能按照《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提出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要求教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只有把教师纳入国家教育公务员管理,才可以作出与之对应的职责要求。 对于教师不得有偿补课,目前提出的理由,都只是“道德”层面的,诸如,这有损教师的公共形象,教育部门也把这作为教师的师德加以规范,比如发现有偿补课,“师德一票否决”,还有的把有偿补课可能诱发的,包括有的教师因在校外有偿补课,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学校教学质量,鼓动学生到校外补课,加重学生负担,从中收取好处形成补课利益链等,作为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依据。可就是师德的要求,也不应该由行政部门来确定,而应该由教师行业委员会确定,包括学校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也应该由教师同行委员会进行,这有助于评价教师的教学贡献,也形成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其实,处理这一问题,既合法又有制度保障的做法,十分简单,就是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一方面,对每位教师按照国家教育公务员规定,保障待遇和权利,另一方面,对享受国家教育公务员权利、待遇的教师提出不得有偿补课的法律要求。日本、韩国等国家,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明确教师的权利和责任,都采用的是这一制度。由于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所有教师在选择做教育公务员,还是到校外机构兼职时,就十分谨慎,一旦选择教育公务员,就不得去校外兼职补课、做家教,如果想通过补课挣钱,就不得再做教育公务员。我国不能绕过这一基本制度的建设,而指望靠行政的禁令,消除教师有偿补课现象。(熊丙奇) |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