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终身追责倒逼官员终身负责
终身问责须突破激流与暗礁 将一时一地的环境绩效与主政官员的政治生命全面“绑定”,的确能在领导干部的心里带来不小冲击,使这些人民公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得不多思量环境成本。古人治水曾有“束水冲沙”之法,干部环境责任终身问责制聚焦责任人,也有望成为冲刷我国环保沉疴的激流。 环保问责理应属于“绩效问责”的一类,是基于结果的考核。这里面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清楚有关人员对结果的负责程度。比如,某地发生了化工厂泄露的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并留下严重的环境后遗症。这中间,厂方可能有其责任,操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流程来操作;环境监测人员可能有其责任,没有充分重视此前略有异常的污染物指标;环评人员可能有其责任,工厂选址投产之初没有完善考虑附近环境对于类似事故的承受力;主政官员也可能有其责任,批复了尚有安全瑕疵的工厂投资方案;甚至事故之后的消防和救护工作也存在混乱现象,没能尽最大可能挽救生命。这种责任分散的现象可以说是常态。如今我们强调对于主政官员的终身问责,是不得已而为之。 我国的政治生态之下,由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传导效率高于由下自上的行政反馈扩散效率。因此主政官员最有能力去减少其他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让市长在事前就督促下属环保局做好环评、监测,让消防和医疗部门举行更有针对性的抢救演戏,其可行性就远高于让这些机构各自为战、共同提高这种安排。同时,从事后追责的角度来讲,这也是最为省事、经济的方式。查办一个人比问责一大群人要容易得多。 这对于主政官员本人来说可能不尽公平,尤其是还要终身问责,这意味着后续各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会汇总算到自己头上,但这种责任与其权力是相匹配的。 这种聚焦同时又是有难度的。此次深改组会议,将环境审计定位为“探索”性质的试点工作,各方面都有待起步。但最需要探索的不是审计技术本身,而是审计结果的“硬化”问题。政府部门历来有“软约束”现象。一段时间之内,地方政府与国企借债不怕借得多或者利息高,因为知道如果还不起总还可以找银行或者上级政府协调。所以一开始制定好的预算、规矩,就都成了软搭搭的绳子,起不到约束的作用。环境审计的最后必然呈现为类似预算的形式,规定多长时间之内环境资源不能消耗到何种程度。这样的约束即便以终身问责的形式出现,可能对于当事官员来说仍然不够有威胁——总想着出了问题跟环保局打个招呼,或者通过上级来施压一下就好——到头来沦为无用的摆设。 另一方面,环境问责和审计是更多针对结果而非流程,那么环保制度的问题该问责于谁?有可能一场事故查到最后,发现当事人个个都是按规矩办事,但就是规矩本身出了问题。地方主政官员往往缺乏增设或削减机构的能力,也不会贸然挑战之前人大通过的法律。但不同办局之间沟通不畅、数据没有共享等问题,往往抹灭了在最开始消除问题的机会。一些时过境迁不再适用的法令,在新形势下也可能成环境隐患滋生的土壤。如果一路问责到这些地方,并把结果都让主政官员承担,那么即便惩罚了当事人恐怕也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其他官员固然惶恐,但面对既有制度体系依旧无能为力。 所以这种问责制度存在明显的“暗礁”。如果不能有效应对,那么制度可能会被束之高阁,或者只有隔靴搔痒之用。针对软约束的问题,提高审计署地位、加强审计结果客观性和专业性等,应是努力方向;针对流程问责问题,则要更多从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和立法效率着手,找到破解之道。愿激流冲开沙土淤泥,不被暗礁绕成漩涡。(齐岳) |
关键词:生态环境,安全,终身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