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深改组会议:干部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解读 离任审计让官员自我约束 中央深改组昨日审议通过了四个跟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其中两个与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有关。 1责任界定 党委政府共同担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了“党政同责”的要求。 最早提出并研究“党政同责”概念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解释,目前,地方如果发生了环境事故,一般会追究政府的责任,而因没有明确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因此党委的环保责任被虚化了,一旦出现环保事故,通常受处罚的往往是政府系统监管人员。 而目前从中央层面提“党政同责”,意味着党委和政府都需承担责任。 常纪文表示,这并不代表党委和政府承担一样的责任,因为两者担责的条件不同,后果也不同。 “比如发生了重大的环境事故,可能省长、市长、县长责任重一点,书记轻一点。” 他解释,政府与党委角色不同,责任也不同。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而党委的责任,主要在于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和支持。因此,如果实施过程出现重大问题,主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而如果在部署、督促等层面出现问题,需追究党委的责任。 2 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环境损害 常纪文说,“党政同责”的概念最早在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领域使用,比较典型的是“三鹿事件”中,石家庄市委书记被免。 他说,但这三个领域的“党政同责”,通常是地方规定。即使在安全生产领域,也是各个省有规定,但国家层面并没有给出规定。 目前,这个概念移到了环保领域,主要针对环境损害。 常纪文表示,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并不仅仅只是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也包括了常年累计的环境问题。“比如领导干部任期结束了,环境持续恶化,这就要追责;如果领导干部离任,环境问题也需要终身追责。” |
关键词: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