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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收买儿童犯罪,立法更要“前瞻”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常武 2015-06-29 13: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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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买一律追刑责”成共识

  再看第一个方向。与第二个方向是着眼于“后顾”不同,第一个方向主要着眼于“前瞻”,主要考虑通过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遏制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这是一种致力于震慑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以减少拐卖儿童“增量犯罪”并巩固打击“存量犯罪”成果的思路。只要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包括解救被拐儿童的过程中,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人“合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向犯罪行为人作出“妥协”也就失去了必要性和正当性,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也就成为立法的必然选择。

  立法需要“后顾”,要尽量避免执法行为激起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反弹”,避免因为加大打击力度而导致更大的困难和阻力,但立法更需要“前瞻”,要看到相较打击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更是治理之根本,相较打击“存量犯罪”,遏制“增量犯罪”更需要大战略和大智慧。立法惩治收买被拐儿童犯罪,以往“后顾”的因素比较多,现在则需要更多着眼于“前瞻”。解决了这个立法纠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删除“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拟对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这一点在立法者和公众中已经形成较大的共识,在立法机关获得通过应当没有问题。

  至于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彻底修改,将“可以从轻处罚”一并删除,要求对所有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均严惩不贷,不虐待被拐儿童、不阻碍解救儿童的也不能从轻处罚,这是在草案二审稿删除“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基础上,更为激进的一种立法取向,对此还应进行深入的研讨和审慎的考量。毕竟,收买被拐儿童者如果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也不阻碍对其解救,其犯罪情节就是要比那些虐待儿童并阻碍解救的人轻一些,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只要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就应当从轻处罚(但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是“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为了要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打击,就概不考虑收买被拐儿童者“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客观上的轻罪性质,这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常武)

关键词:拐卖儿童,刑责,立法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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