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收买儿童犯罪,立法更要“前瞻”
两难困境与立法纠结 立法过程中出现纠结,意味着立法者需要考虑的事项陷入了两难或多难困境,一时间很难作出取舍。但既然是两难或多难,就可以把所有的难处都摆出来,全面、理性权衡轻重缓急,冷静、客观判断利弊得失,最终作出符合现实需要、有利于保护最大利益的选择。 如果要加重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处罚,我们就需要考虑清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一个方向是严厉打击、依法严惩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犯罪行为,通过严刑峻法有效遏制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另一个方向是采取适当的“妥协”措施,争取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人的“合作”,这两个方向哪一个更为紧迫,更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 先说第二个方向。立法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案例和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精确计算,看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以“妥协”措施换取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人的“合作”,成功的案例有多少,比例有多大,并对这种做法对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起到的作用(包括可能存在的负面作用)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如果说这种做法对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确有正面作用,这也是一种致力于打击“存量犯罪”,并在打击过程中力求减少阻力的“后顾”思路。 而且,随着公安机关办案力量的增强和办案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社会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理解和支持越来越大,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包括解救被拐儿童的过程中,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人“合作”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低,为此作出“妥协”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小。严格说来,公安机关作出这种“妥协”原本就是权宜之计,而不能是长久之计,今后,公安机关需要在少有或没有收买儿童犯罪行为人“合作”的情况下,更多地依靠充实办案力量、强化办案手段,更多地依靠社会综合治理网络,来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和收买儿童犯罪的打击,更加迅捷有效地解救被拐儿童。 |
关键词:拐卖儿童,刑责,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