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收买儿童犯罪,立法更要“前瞻”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一审稿规定,收买被拐儿童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多名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从轻”规定不利于打击、震慑拐卖儿童犯罪,不利于彻底肃清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建议对打击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规定作彻底修改,删除“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按照二审稿中的上述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解救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获得“从轻处罚”,但不能像以前那样,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往规定,对被买儿童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最轻者可以不视为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人大多有收养孩子的现实动机,他们的实际恶意和罪行低于拐卖儿童犯罪,如果他们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客观上就为解救被拐儿童、保护被拐儿童权益提供了“方便”。 现在,二审稿删除“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只保留“从轻处罚”,规定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认定为犯罪,以此加重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止,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甚至十分猖獗,亟须从总体上加大打击惩处力度——“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收买被拐儿童也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一环,从总体上加大打击力度,自然应该包括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 实际上,以往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对儿童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还有一个现实的考虑是,如果对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加大处罚,或者视之为与拐卖儿童同罪,处以与后者同等的重罚,很可能激起收买儿童犯罪行为人的“反弹”,客观上促使他们作出虐待儿童或阻碍解救儿童的行为。 这样,立法拟加重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处罚,就出现了一个十分微妙的纠结:加重处罚可以加大对收买儿童者的震慑,长远看当有助于减少收买儿童犯罪的发生;但加重处罚也可能从反向“刺激”收买者的情绪,让他们在“绝望”之余,以“破罐子破摔”的态度负隅抵抗,这对解救被拐儿童、保护被拐儿童权益是不利的。 |
关键词:拐卖儿童,刑责,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