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黑榜”的力量
●储瑞耕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指出,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这项机制形象地简而言之就是“上红黑榜”。 ——上“红榜”就是表彰、弘扬,使得相关企业、个人、地方、单位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誉; ——上“黑榜”则是批评、揭露、鞭挞,使得相关企业、个人、地方、单位在社会公众舆论上受到谴责。 “红黑榜”作为最为直观的奖惩手段广受关注,一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并不断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结合实际出新招、出实招,已初见成效。 关于诚信“红黑榜”—— 这是一条振奋人心的信息,因为证明有效。 这是一种符合科学的方法,因为实事求是。 这是一套应当坚持的经验,因为具体可行。 一方面,褒扬先进、诚信、奉公守法、利国利民、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等等——“上红榜”;另一方面,鞭挞落后、失信、自私自利、以邻为壑、坑蒙拐骗等等——“上黑榜”。这样的做法符合天公地道。也是共产党人长期坚持的科学工作方法。 当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建立之初,伟大列宁就曾经提出用“上红黑榜”的方法来克服官僚主义,强化干部的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 毛泽东同志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提出“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两头”就是好的一头差的一头,把“好”“差”两头抓住、抓好,就可以把“中间”带动起来。可谓与列宁的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上红黑榜”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诚信不诚信问题,首先也是道德问题。实践证明“上红黑榜”是有效果的。山东济南平阴县法院从去年推出在户外LED电子屏和今年的手机微信、法院微博等措施公布“老赖”信息后,效果非常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布的“老赖”名单中,只要当事人看到的,有近五成的人都到法院或者和起诉方取得联系,主动履行了义务。 生活的辩证法告诉我们:就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来讲,总是讲究自我道德形象和道德操守的,他们不愿意在公众心目中威信扫地,丢人现眼,甚至弄到一家大小跟着受牵连,乃至祖宗几代都颜面无光。当自己的同行登上“红榜”,成为公众羡慕、赞美、敬仰对象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种鼓舞、推动的力量;而自己因为“不诚信”、“不奉公守法”,甚至坑害了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而被“上了黑榜”,遭受千夫所指,就会感到无比羞愧和无地自容。从而“知耻近乎勇”,幡然醒悟,改过自新。 这是实行“红黑榜”制度的依据、可行性和意义所在。 从另一个更深层次的视角看问题,道德的教育、示范和引导作用,不可能无限大,“上红黑榜”,也只能对于那些良心、羞耻感没有泯灭的人们才能发挥作用,而对于那些不思悔改的、铁了心与公道正义对抗到底的人就很难正常发挥作用。那么怎么办?就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加以惩治。这是事情的另一个方面,也是不能放松的。 从某种意义上论:运用法律武器惩治不诚信不道德是“上黑榜”的延续和深化。去年以来,河北将5952个失信单位和个人发送到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公布失信人信息23514条。这些列入“黑名单”的“老赖”被限制贷款、限制乘坐高铁软卧、不能乘飞机,312人还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5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强大压力下,列入上述名单的案件约25%得到主动执行。 实践证明,“红黑榜”威力不小,理应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
关键词:诚信,红黑榜,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