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捐门”不损爱心温度
继深圳龙岗盛平社区发出“救救10岁患白血病的女孩小乐平”倡议之后,爱心款额已达105万元。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与社区服务中心签协议,每月提交使用明细,将余款捐给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人。没想到事情突变,冒出“退捐门”:答应捐20万元的广州某企业要求退回15万元。(6月4日《南方都市报》) 毕舸:不是人在激情式的慈善投入之后,反而会对受捐者产生各种疑问:比如他(她)所遭受的病魔或者其他困难,是否存在夸大之嫌?那么多的捐款,其流向究竟是否用于急需之处?多余出来的捐款,究竟是归受捐者所有还是返还捐助者,抑或用于其它公益目的?由此甚至会催生出矛盾。这起事件或就有激情式慈善的影子。 钱金德:说起来有点“儿戏”,因为,捐出去的钱,已经发生赠与法律效力,怎么可以拿回呢?然而一概否定企业索回部分捐款又显得过于一刀切,有可能挫伤企业的捐款积极性,毕竟企业还是认捐了五万。笔者建议对于自愿的捐赠行为,有必要设立一个后悔期,从而有利于保障企业的权利。 木须虫:捐赠本是爱心善举,爱心善意需要共同呵护,更多地予以理解、包容和尊重,如果因为争议的存在,让受赠者与捐赠者受伤,便走向了慈善公益的反面。企业捐赠过程出现了操作失误,各方各退一步,便是上善之策,并且按协议退回,于公于私都有交代,显得比较妥当。对此,无须苛以道德绑架。 |
关键词:退捐门,爱心善举,公益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