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飙车党”为何屡禁不绝:犯罪成本太低
缺乏量化标准,交警有时不敢追捕“飙车” 查获难,也是飙车现象屡禁不绝的主因之一。“因为‘飙车党’车速快,追车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在查处时,警方往往采取‘瓮中捉鳖’的抓捕方式。”该基层交警告诉记者,“从天津、北京等城市查处‘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统一行动中,可以看到,为了顺利完成抓捕,往往要出动上百警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尽管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但李晓夏认为,没有量化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什么是“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 “界定模糊,使得基层交警不好判断是否应该出动追捕。追,可能自己违规;不追,则可能有公共安全隐患,实在是两难。”一名中原地区的交警也证实了这一点,他感慨道,“对飙车的执法‘就像老虎吃天,无从下口’”。 哪怕有交警追到了所谓的“飙车党”,却也面临认定难的问题。 “法律对‘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表述仅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李晓夏说,而在现实执法中,“‘情节恶劣’四个字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相对于醉驾案件的‘80毫克/100毫升’的明确标准,显得较为模糊。什么是‘情节恶劣’?成了基层交警的一大困惑。” 李晓夏认为,“尽快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则,对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
关键词:飙车党,扰民,犯罪成本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