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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员工尊严作为行孝“替代品”

来源: 红网 作者: 郑宗生 2015-05-24 0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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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网曝浙江台州一名企业老板丈母娘去世,让全体员工吊念送葬,并每人发一件白衣服,不去的就算旷工罚款200元。(5月23日新华网)

  在封建王权年代,大家族有人去世了,便要求家仆们通通戴孝默哀。千年之后,这一影子似乎又照进了现实,只不过大家族变成了老板,家仆变成了员工,而不变的是前者对后者的强制,是后者对前者的服从。

  当然,单纯从图片来看,说其强制或许有些武断,毕竟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员工是自愿的可能。然而,从寥寥文字来看,“不去的就算旷工罚款200元”显然涉嫌经济手段的强制,而“每人发一件白衣服”也不见得人人都愿意穿。故此分析,老板强制的可能性,还是大于员工自愿的可能性。

  既然是有两种可能性,那我们就做两种分析:首先,即使是员工自愿,也不必如此张扬。常言道:人情归人情,公私要分明。从人情世故讲,员工感念老板大德,自愿哀悼,是人之常情。然而,新闻发生地似乎没在家中,“让全体员工悼念送葬”显然让家事异化为公司行为,个人私欲凌驾于公司行政,于情于理都不尽合乎,估计只会引来“人神共愤”。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老板强制。从舆论反应看,公众对老板的强制性深信不疑,并且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谴责和唾弃。如果这种可能性是成立的,那么这位老板的孝心,显然是用员工尊严做“替代品”,这种做法就有点过分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去不去送葬,员工应该有选择权,强迫人家去,就有点霸道了。借“死人”的葬礼露“活人”的脸,打着“尽孝道”的招牌,行的是“耍威风”的举止,这种做法有损员工的尊严,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简直是“任性”过度了。

  其实,不管是强制也好,自愿也罢,员工始终处在弱势、被动的地位。长期以来,中国的人口红利使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拥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道“强势”与“弱势”泾渭分明的鸿沟,老板们滋生了高人一等的优越感,甚而视员工为附庸,上演了一出出资本暴力的丑剧。比如:沿海一家公司让员工发言“学狗叫”;西安一家商户“通过跪行让员工在心灵上得到升华”;“强制剃光头、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吃八个苹果将被解雇”等等变态、虐待、侵犯员工尊严的行为,都说明员工处在一种“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弱势地位。

  现代劳资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劳资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主体。法制约束下,强迫员工送葬,不去还罚款,侵犯员工权益,藐视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许,此事还算不上对员工的侮辱,但最起码给那些私企老板敲响了警钟:企业员工是有独立人格尊严的人,不是机器,也不是“包身工”,任何有损于员工利益的行为,都可能自食苦果。

  当然,除了对企业老板的忠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有所思考。在笔者看来,一些员工为了保住饭碗,即使对老板的过分要求不满,也只能选择服从和忍辱。所以说,面对这样的荒唐事,公众可以“一笑而过”,劳动监察部门却不能将之当成笑话,而应思考对老板行为如何规范,即使让员工送葬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中找不到惩治的条款,也应该通过其他手段实施约束,否则,即便是老板某些合法的行为,也可能不合情、不合理。

  法治社会呼唤和谐的劳资关系。企业老板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心存对员工的关爱;劳动监察部门也应与时俱进,对于某些法律管不着、道德管不了的老板行为,要及时研究和采取约束措施,让法治和德治双轮驱动,共同为和谐劳资护航。文/郑宗生

关键词:员工,尊严,替代品

责任编辑:孙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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