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立法,争论不要紧只要责任清
电梯夹伤夹死人,谁来赔?广东要立法破解这一难题。不过,正式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却因删除初稿提出的“首负责任人需要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的条款而再次引起争辩。 曾设想的电梯事故“物管先赔”被弃,立法机关解释因赔偿涉及民事责任担责方式需要国家立法,不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质监部门则“感到很失望”,据称这相当于导致之前所做的电梯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所剩无几,致电梯事故赔偿的棘手问题可能仍深陷困局。 其实,各方争辩都出于良好初衷。立法机关坚守改革应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改革,“物管先赔”合理但不合法而不采纳,态度之鲜明无可厚非。支持“物管先赔”的观点则是希望通过法律化解电梯事故中出现扯皮、相关主体责任不明晰、应急救援不到位、死伤者赔偿纠纷难断等问题。不难看出,各方心中都信赖一个“法”字,只不过视角有所不同罢了。而在坚持“于法有据”的大前提下,哪怕抛弃简单化的“物管先赔”原则真的会导致电梯监管改革方案陷入尴尬甚至要推倒重来,也不足惜。 可以说,涉及立法的任何问题出现争议都不要紧,且争议越激烈越充分,越触及到改革措施是否于法有据的核心问题,越能提前发现一些被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掩盖的问题,有助地方立法细节设计的完善,特别是要绝对保证地方法规不违反国家法律。就电梯事故希望“物管先赔”而言,看上去责任直接、清晰而简单了,但除了必须考量是否于法有据之外,这恐怕也未必就是强化电梯安全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索最有效或唯一的路径。 此次广东电梯安全立法草案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保险人、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和政府的应急救援责任,设置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责任追究制度。其中,把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限定为安全责任,还有现场处置、送医救治的责任,虽然没了“物管先赔”,但在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的前提下也明确了“首负责任”主体。 事实上,要解决电梯事故常面临索赔的困境,把账都算到物管身上是有局限的,很多物业公司也并无能力承担巨额赔付责任。倒不如明确电梯必须投保公众责任险,出事则启动应急垫付、支付机制,使电梯买了保险就不用担心出事没钱付,这种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方式应比“物管先赔”的硬性规定更具活力。加上明确电梯更新、维修、改造费用可动用“沉睡”的住宅维修金,就能大大减少电梯残旧无钱维护而出事的现象。 总之,电梯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不是一招一式就能化解一切问题的。要不要“物管先赔”其实并没有那么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必须于法有据,依法管理,厘清责任,该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让各种主体各负其责。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潮流中必须认清并坚守的。(洪绩) |
关键词:电梯,索赔,安全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