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剥夺监护权,司法还应更硬气
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邵某、王某对女儿小丽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丽的监护人。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法院为何要以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方式去拆散一个家庭?看看这对父母的作为就知道了。据法院查明,“邵某对小丽多次实施性侵,并长期虐待、暴力殴打孩子”,而“王某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从未看望和照顾小丽,未尽抚养义务,不但未履行监护职责,还间接导致女儿受到侵害”。在这个不幸的家庭里,天理伦常皆已不在。父亲已于去年获判有期徒刑11年,不作为的母亲虽未触犯刑律但也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于小丽而言,要开启新生活,摆脱这对枉为人父人母的奇葩夫妻的监护,当是第一步。 这宗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实在来之不易。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并非无法可依。早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该法实施28年来,由法院裁判剥夺监护人监护权的个案闻所未闻(至少在本人的观察视野里没有见过)。是从未发生过应剥夺监护人监护权的法定情形吗?不时被媒体曝光的监护人虐童案又在反复提醒我们,正是司法介入的不及时,使得一些本应得到遏制的虐童事件向着更糟糕的方向发展了。 司法远离监护权,根源还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而在“家庭亲权”之上,也有了“国家亲权”的这个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儿童保护基本准则。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对那些虐待和遗弃孩子的家长,国家有权从“儿童权益保护优先”的大原则出发,对监护人进行处罚直至剥夺其监护权。 当然,基于“国家亲权”的政府监护并不是纵容监护人逃避监护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家长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不愿介入剥夺监护权案件的另一个原因,就在“执行难”。在虐童问题、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作用的发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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