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监护权首案”也在追问救济体系
1月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要求撤销受害女童小玲父亲邵某、母亲王某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据悉,这是适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1月8日《江南时报》) 作为相关法律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此案无疑将成为一个样本。10岁女童小玲被亲生父亲性侵,这无疑是一起悲剧。其父亲因此入狱服刑,其母无论是性侵案之前还是之后,都对小玲不闻不问,已构成实质上的遗弃。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有关方面提出剥夺监护权无疑是最合适的处置方式。 剥夺监护权可以将未成年人从火坑中救出,是一种最直接的保护方式,同时也给天下的失责父母以最严重的警告。这是法治的进步,其中更包含着我们太多的期望,希望借此来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此,相关部门也应妥善考虑好,剥夺监护权之后孩子的生计问题。以小玲为例,如今她暂随当地一热心村民生活,剥夺监护权之后又该怎样?是安排去福利院,还是另觅合格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必须对此予以妥善安排,决不能让孩子掉进空挡。而且,小玲只是一个例子。在实施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之后,还需要有相对完善的救济制度兜底。应该看到,在我国很多地方,福利院连弃婴问题都应付不了,现在又多了这一批孩子,能吃得消吗?这些孩子会不会从一个火坑,跳入另一个火坑?这方面的每一个问题都让人警醒,但每一个问题又都不容回避。(王学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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