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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淘汰制”该淘汰谁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2015-02-02 0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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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发布《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可以解聘”和“应当解聘”聘任制公务员的14种详细情形,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公务员淘汰制”不是一项专门制度

  初看《深圳今起试行公务员淘汰制》的新闻标题,以为是屡开风气之先的深圳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一项新制度。待细读新闻内容,才发现“公务员淘汰制”并没有太多新的内容,也算不上一项专门的制度,称之为“公务员淘汰制”,多少有些言过其实。

  上述对公务员“可以解聘”和“应当解聘”的14种详细情形,针对的是深圳市3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而不是该市所有公务员。这个聘任合同管理办法,是对深圳试行的公务员聘任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办法虽然规定了与聘任制公务员解除合同的详细情形,但没有规定必须与之解除合同的公务员的数量或比例,也没有规定“末位淘汰”的数量或比例,可见“淘汰”并不是实行这个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

  一个原本不以淘汰公务员为主要目的和特点的管理办法,却被解读为出台“公务员淘汰制”,或许与近期媒体质疑“深圳公务员聘任制实行3年多来,3000多名公务员竟无一人解聘”有关。在质疑者看来,当初深圳试行公务员聘任制,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公务员与政府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满后若不续签,就解除聘用关系,打破了公务员的“终身制”;现在倒好,第一个合同期满后,3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全部续签合同,无一人被淘汰,这与其他公务员还有什么区别?

  针对媒体的质疑,深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这些聘任公务员都通过考试竞争和严格考察筛选脱颖而出,综合素质普遍较高,为争取续聘,他们的工作活力和态度普遍较好,这是他们全部获得续聘的重要原因,不能仅以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的数量来评判聘任制改革的价值。这个解释比较客观中肯,有利于避免将公务员聘任制误解为“公务员淘汰制”,避免单纯用“淘汰率”衡量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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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务员,淘汰制,解聘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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