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而行让医疗纠纷审理走向理性
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下称《指引》),呼吁和指引医患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理性维权。(《广州日报》1月26日) 一段时间以来,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尖锐,而且屡屡造成流血冲突甚至人员死伤。就起因而言,其中相当一部分源于医疗损害,而不愿意进行诉讼则是其共同的特点。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引》,有其积极意义,在内容上也不乏亮点。 亮点之一,针对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的情况,《指引》明确在近亲属不明或无联系方式的、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等六种情形之下,为挽救患者生命,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无须近亲属签字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医护人员因为没有患者家属签字而眼睁睁看着患者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却束手无策的尴尬——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因其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与护士奋力抢救了3个小时后,李丽云最终死亡。 当然,医院在没有近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等治疗,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患者最终脱离危险,医患双方皆大欢喜。二是虽历经全力抢救,但患者依然死亡或者出现成为植物人等极为不利的后果。若是患者家属一口咬定不手术或不治疗就不一定会有这样的结果,医院必然落入里外不是人的境地。 亮点之二,《指引》明确医疗机构建议患者近亲属进行尸检,但因患者近亲属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患者近亲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希望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原因,而大部分家属是不同意的,其逻辑很简单——人死了,就该赔钱。医护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患者出现了死亡,这并不意味着赔偿成为必须,即便是按照《侵权责任法》,也应该是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才行……事实上,尸检既是明确原因与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医学进步的伟大力量。 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纳入法治轨道,毫无疑问是值得期待和赞许的,但也有必要警惕那种形而上的思维——比如将医患关系简单等同于服务合同之类的法律关系。按照服务合同关系,你到4S店修车,出了钱就应该修好,修不好就要退钱,修坏了还要赔钱……如果套用到医疗关系上,患者到医院看病付了费,那医院就应该把病看好,看不好就应该退费,若是死亡就必须赔偿……然而,医疗关系不是市场里的买卖,出钱并不是病能否看好的决定性条件,也不是所有的病都能治好。 那种主张完全按照合同关系来追究医疗损害责任的逻辑,助长了民众对于医疗结果的不合理期待。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走向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梁剑芳) |
关键词:医疗纠纷,司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