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被令退还独生子女费合法吗?
“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11月23日《京华时报》) 据报道,今年5月份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修改,其中一条就是,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须“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该条例为河南省地方性法规,在整个河南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该条例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并不一致,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两份规定产生了冲突,我们该听谁的呢? 从合理性的角度,国家卫计委的规定显然要比河南省更为正义,也更加符合群众的利益。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奖励。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夫妻响应政策、遵守法律,放弃了部分生育权,虽然独生子女费并不多,但这也是对整个家庭的肯定与补偿。如今时过境迁,“单独二孩”正式放开,是法律法规本身顺应趋势做出了改变,而不宜将已兑现的奖励收回。 可是,在法律形式上,国家卫计委的《通知》仅是针对各地卫计委的指导性文件,并非部门规章。这也意味着,目前而言,河南省相关立法并不和上位法相违背。事实上,“合法生二胎是否需退独生子女费”问题症结,在于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做出统一说明。而这个问题也没有必要将立法权限下放给地方,既然计划生育仍然是长期国策,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给人们统一的答案。 国家层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政策调整后,并没有做出相应修改,这也许在于立法推动者还处于观望状态。然而在法治国家里,与时俱进的改革总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尤其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法律赋予改革成果权威性、确定性。只有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过程,权衡各方利益冲突,扩大改革受益群体,才有望让符合实际的新政策真正落地、合乎人民利益。(舒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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