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治理不能只有“天知道”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对大气污染治理执法督察的监督报告。报告提出了很多问题。有一个问题比较有意思,2013年,环保12369热线,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案件中,大气污染类仅占12%。 环境法律应用率极为低下 其实环保部每个月都会发布12369举报热线的执法处理情况。如果你看到公众举报的执法情况,会感到人心鼓舞,因此,几乎所有举报的问题,似乎都得到了“解决”。 当然,解决是分好多层面的,当地的环保监察大队,只要出动了,估计就算“解决”的常规应对方式。至于接到公众环保报警之后,解决的情况、查处的情况如何,那可能就不得而知了。 当前的法律,确实无法支持监察大队对公众认为的违法企业进行查处。政府是要依法行政的,法律不支持他们做的事,他们多半不敢作为,于是,即使空气很难闻,企业在排污,执法人员也和当地公众一样,徒叹奈何。 我们当前能够促进环境法治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但应用率仍旧极其低下。因此,以为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能够吓退污染企业估计仍旧很困难。 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就开始试行了。但有意思的是,很多地方环保局,至今没有接受公众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训练。一旦有公众上门索要当地企业的环境信息,这些环保局甚至不知如何答复。 也出现一些反过来的极端情况。有些地方环保局,一看到公众来申请信息,就百般刁难,一会儿要证明公众与污染企业“有相关性”,一会儿要公众保证拿到了信息“绝对不公开传播”,一会儿又说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能公开。 实际上,治理空气污染,除了严格的法律,除了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手惩处,除了全国人大、各级人大的“执法检查”,更需要公众持续的举报、孜孜不倦的追问,以及持之以恒的监督。 |
关键词:大气污染,监督,空气监测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