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过于迷信行政禁令
从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1日,记者走访广州多家餐厅后发现,不少餐馆经营者以增加包房最低使用人数限制来应对新政。比如原来包房最低要求达到6人,如今就要求人数需达到8人至10人才能使用包房。(11月2日《广州日报》) 之前,“不得设最低消费”已有明确的法律解释,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发现,有权对其进行起诉。在民事维权的路径被放开的情况下,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部门规章,使得“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同时,规章也可能在多数餐饮企业的“灵活应对”中面临失效的风险。 短短两天,新政的短板就显露无遗,这边刚规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那边就以消费人数作为门槛,变相设置了最低消费,从而让新政有流产之虞。如此看来,相比于复杂的市场行为而言,过于简单化的新政要发挥作用,还需要更为详细的配套措施。 在长期的消费习惯和市场规则下,治理最低消费显然不是“一禁了之”就能解决的。如同“中国式过马路”等积弊一样,行政管理要避免违背客观规律和现实基础的单兵突进,有时候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以及给予畅通的权利维护通道,远比行政的“亲力亲为”更为有效。 相比于国外,在现有的法律构架中,其实往往强化行政作用而弱化权利保护。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中,民事责任往往让位于行政和刑事,甚至用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使权利无以获得真正的保护。 无论是环境治理,还是生态保护,无论是食品安全,还是产品侵权,往往都是行政处罚“一罚了之”,民事赔偿路径不通,而惩罚性赔偿又严重缺位,即便罚得倾家荡产也似乎与维权本意相去甚远。这与国外的“先个人后行政”的模式完全相反,当个人权利无以得到优先保障之时,其实也就从根本上扼杀了维权的积极性。这也是为什么,一些法律看起来立意不错却流于形式,根本上看来还是立法的方向出现了偏差,并未能成为真正的善法。(堂吉伟德) |
关键词:餐饮业,最低消费,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