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贼换车”意义不在奖励
“2014年,在路北辖区举报、抓获偷电动车的贼,奖电动车一辆。”最近一段时间,在浙江台州路桥区路北街道的一些主要道路上,打出了这样的一条横幅。记者了解到,这个由路桥路北派出所推出的“以贼换车”的活动,旨在打击当地猖獗的电动车盗窃。当地派出所称,活动启动后的国庆节期间,辖区电动车失窃案比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10月10日《钱江晚报》) “举报、抓获偷电动车的贼,奖电动车一辆”,如果仅仅看作是鼓励见义勇为,注定了无趣味,但是置于社会治安的共同环境以及实实在在的效果,则可以发现其价值内涵。 首先,相对于抓小偷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一辆电动车的奖励未必有什么性价比。但是,这么一条横幅挂了出来,所倡导的导向却是“大家都来抓小偷”这么一种气场,也就是说横幅更像是黏合剂,把由派出所的法定责任上升到社会的责任。或许,很多人都认为抓贼是警察的职责,这点诚然不假,但是治安历来都讲究群防群治,如果少了群众的参与,事实上仅靠警察的力量效果是有限的,抓小偷破获盗窃案必然显得滞后。 其次,“以贼换车”形成的气场张力,切切实实使得小偷受到了震慑。报道显示,活动开展以来,居民抓获的小偷其实并不多,但是辖区电动车失窃案却较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这说明了什么?其实,盗窃犯罪之所以频发,除了警方打击力度不够之外,恐怕缺少群众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可以说,“以贼换车”的价值不在奖励,在于如何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居民的社会意识与社会责任,发挥居民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的作用。同时,对于警察机关来说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更好的管理社会,维护公共秩序,也需要依靠群众的力量。 当然,“以贼换车”还应当把握界线,防止出现向公共责任转嫁。在引导群众参与打击盗窃犯罪的同时,要强调群众抓贼的“智为”,不鼓励公众犯险,并且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以及相关案件,应当加快侦办,并增强自身在群众中的存在感和作为感。(木须虫) |
关键词:以贼换车,奖励,盗窃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