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何以要分户籍
救灾面前论户籍,开了历史的倒车 如果将救灾对象缩限定为某一省特殊人口,这不仅不合常理,而且也涉嫌违宪。 有的高校在建议稿中将救灾对象限定于本省“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的人群”,这样的立法建议是值得商榷的。 政府对公民遇灾后的救援工作是《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被救援权也是公民宪政上的法定权利。国家的全体公民都是《宪法》的适用对象,并非以“户籍”作为适用条件,这体现出宪政国家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如果将救灾对象缩限定为某一省特殊人口,这不仅不合常理,而且也涉嫌违宪。 法律上的人人平等不是一纸空文,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抽象上的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也包括具体上的就业权、被救助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人人平等。尽管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尚不均衡,人们生活水平有所差异,但是,基于民主国家平等的本质,各级政府对社会公众的福祉不应有任何差别。不然,就会导致社会出现因身份不同导致的待遇不公。 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现代社会的进步本质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在古代,身份差异的产生或源于血缘,或源于地域,身份是造成各阶层差异不可调和的鸿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早已成为历史。因此,广州个别高校建议稿中以户籍区分是否成为救助对象的做法是开了历史的倒车。 其实,以户籍等身份要件作为公民权利义务划分鸿沟的做法并非就此一例。户籍子女入学制度、户籍就业制度、户籍社保制度、户籍养老制度、户籍医改制度等,都是基于身份差异产生的亟待解决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源于制度出现之时的特殊历史条件,目前也尽在日后整改范围之内。这些历史遗留的老问题还没彻底解决,同样新的问题不能再出现。 从建议稿以身份立法的做法中,还可以看出地域经济差异产生地域歧视的影子。一些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在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和立法上,存在严重的本位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这不仅体现在灾害救助中,还体现在司法保护、经济扶持、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实践中,往往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其自主立法权限越大,司法和相关政策越是倾向性保护,越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汇集。过于偏向性的施惠倾向则可能深化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矛盾,这也是国家最高立法层面需要严肃考虑的问题。(朱巍) |
关键词:救灾,户籍,科学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