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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何以要分户籍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刘昌松 朱巍 2014-09-06 15: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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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评估会,对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两所高校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起草的《广东省救灾条例(建议稿)》(下称《建议稿》)进行评估。《建议稿》中关于灾害界定、救灾领导体制完善、政府权责划分等问题成为热点,但其中有关“利用灾害哄抬物价是扰乱市场秩序”、救灾对象限定于本省“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的人群”的观点,也引起了争议。

  “发灾难财”需要量的界定

  科学界定灾害时期物价上涨的正常幅度,明确界定此时市场主体的利益空间,对于超过幅度的“索要过高价格”的行为才施予干预。

  两所高校的立法研究机构分别起草《建议稿》,再由省人大常委会对《建议稿》组织评估,高校起草专家到场说明,允许专家之间进行讨论争鸣,本身即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表现,在这种语境下产生“利用灾害哄抬物价是扰乱市场秩序”不同观点的争鸣非常正常,公众不会怀疑是部门利益之争的结果。

  应肯定,建议稿中写上“利用灾害哄抬物价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条款,本意是想通过国家干预来防止非正常时期可能产生的市场秩序混乱,立法动机是好的。应该说,在灾害时期进行一定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灾害时不法商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州2006年颁布《450法案》即规定,在经济混乱的非常时期,禁止生产者或商家向消费者索要过高的价格,否则将被施以重罚。

  但是,《建议稿》的规定确实过于笼统,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产生负面影响,也是事实。若让商人在灾害时期无所适从,动辄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会严重挫伤其保障市场供给的积极性,导致灾区物质极度匮乏,灾民利益遭受损失。

  其实,科学立法是重要的立法原则,而关于物价方面的科学立法最应遵循市场规律。灾害时的市场本就不是正常时期的市场,交通阻塞,气候恶劣,运输物质困难,运输人员车辆明显减少,导致供货严重不足,灾区物价根据物流成本骤增和供给关系严重不足的现实,加之鼓励商人向灾害调度物质的政策考虑,允许物价有相当幅度的上涨才是正常的。例如前几年国家发改委拟出台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资地方立法参考。从反面来理解发改委的该规定,上涨一倍以内的幅度就是可以接受的,而非灾害时期只要上涨物价即戴上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帽子。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因此,科学界定灾害时期物价上涨的正常幅度,明确界定此时市场主体的利益空间,对于超过幅度的“索要过高价格”的行为才施予国家干预。否则,即有承担“过剩”国家责任之嫌。(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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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救灾,户籍,科学立法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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