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模范”变性请勿“道德绑架”
曾因背着尿毒症母亲上学而获评“全国道德模范”、“中华孝亲敬老楷模”的刘霆,心中最好的梦想是变成一个女孩。14日,刘霆宣布将在广州某整形机构进行变性手术。(8月15日南方网) 变性在国人的世界观中,虽然不再讳莫如深,但是接受程度仍然有限。当变性手术发生在一位“全国道德模范”身上,引发争议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情形,因为在很多人潜意识里,“道德模范”是指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具有牺牲“小我”利益或幸福、维护“大我”利益或幸福的优良品质。以此来看待刘霆,他应该把变成“美丽女孩”的梦想埋葬,努力做他的“模范男孩”,岂能做出变性这种“离经叛道”之举?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一种“道德绑架”。这位“道德模范”的变性,与道德没多少必然联系。刘霆是以背着患有尿毒症的母亲上学求医的至真至孝感动了全国,在已征得母亲同意之下,即使他从孝子变性为“孝女”,依然可以做好“道德模范”,陪伴着母亲,践行着孝道,孝心不会打折。 尤其是,公众不能只看到他是“全国道德模范”,却罔顾了他也是一位“易性病”患者。据报道,从有性别意识开始,刘霆便觉得自己应该是一个“女孩”,“身体性别”和“心灵性别”之间的差异,使得他过着“非男非女、时男时女”的日子,很害怕上厕所,他的女性气质,也让他遭受了许多来自同龄人的流言蜚语,心理压力巨大,甚至一度想过要自杀。对于这样一位挣扎在道德与本性间的“易性病”病人想要变性,应该多点同情与理解。 若不尊重他从男儿郎变成“女娇娥”,甚至排斥、歧视其变性行为,从人道主义上说,反而是不道德的。何况,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刘霆们”有追求身心统一的权利。瑞典、德国、意大利等国通过特别法令明确规定权利:公民有权合法更改自己的性别。我国法律虽没明确规定,但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易性癖患者有改变自己性别的权利。 无论如何,道德与易性无关,更与性别无关。(何勇海) |
关键词:道德模范,变性,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