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啃老”判例的破冰意义
今年29岁的徐青(化名)大学毕业后一直闲在家里等吃喝,还将一名女网友带回家长期同居。面对父母劝说,他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最近,被“啃老”长达7年的徐先生和朱女士夫妻将儿子诉至海淀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赶独生子出门。执行中,徐青百般阻挠,还吼父母称:“你们就是想逼死我,我让你们断子绝孙。” 如今,“啃老”从个例有逐渐蔓延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的趋势。早在2009年就有数据显示,中国大学毕业生中有多达16.51万“啃老族”,而目前,“啃老族”的数目更是有增无减。“啃老”也逐渐成为父母们沉重的负担,但是,囿于亲情、家庭面子等原因,绝大多数父母是默默承受,或者至多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真正付诸法律行动的,则少之又少,因此,北京这起判例,的确有破冰意义。 这起判例,首先是给那些“啃老”的年轻人以警示,明确地从司法上认定,具有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子女是没有“啃老”权利的。“啃老”的危害很多,其一是增加父母的负担,让他们背负沉重的生活压力。其二,“啃老”对于子女成长有百害无一利,他们只会在父母身上“啃老”,不愿意自食其力,无法锻炼谋生的能力,也就会失去谋生的能力。其三,“啃老”对于社会也是一个沉重负担,如果年轻人一味“啃老”,无法给社会创造财富,将来他们父母去世,这些“啃老虫”迟早要抛向社会,成为社会的负担。 海淀法院的这起判例,还明白无误地告诉公众,无须地方专门立法,在现行的法律中,就有保护父母拒绝“啃老”的权利,父母们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拒绝“啃老”。前不久,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有“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的条款,引发人们热议,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在地方性法规中,重申父母有拒绝“啃老”的权利,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并不是没有制定法规的地方,父母就不能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拒绝“啃老”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抚养的义务并不是无边界的,《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抚养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那些有能力工作却不去工作的“啃老族”,父母当然没有义务去抚养,如果他们仍然要吃、住父母的,父母当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其赶出家门。这并不需要地方专门制定相应的法规。 当然,“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也只是社会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只能解决行为,无法弥补亲情。父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赶走“啃老”的子女,但无法挽回彼此之间的亲情。所以,解决“啃老”问题,须多管齐下,从儿时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宣传、社区和公益性组织的调解和劝说多方面下手,形成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社会氛围,才能防范“啃老”现象的蔓延。(浩瀚) |
关键词:啃老,抚养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