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啃老”,你怎么看?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6月25日《人民日报》) 立法禁“啃老”并非多此一举 谈到立法,有些人就反感,认为“啃老”、“常回家看看”之类的社会问题,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为道德问题立法是小题大做。其实,这一观点有失偏颇。有道是,法律不张,道德不立。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戒、震慑、规范、约束人们的错误行为,也有潜在的价值导向、社会评价、教育教化的功能。没有法律做保障,社会就会杂乱无序,很多道德领域的所谓“小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对于这一条款的舆论之争,形成截然不同的两派。反对者认为,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在没有必要。 不错,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父母有决定权。但是,山东为“啃老”立法,并非心血来潮,人们应当读懂立法禁止“啃老”背后的现实窘境和立法善意。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啃老”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且“啃老族”呈现高龄化趋势。有报道,由“啃老”引起的家庭纠纷大约占整个家庭纠纷的1/4。可见,并非所有老龄人都乐意、都能承受“啃老”之重。有学者将“啃老”上升为“代际剥削”,虽然从亲情的角度难获认同,却也暴露出某些做子女的贪婪。 中华民族有着尊老孝亲的优良传统。费孝通认为,中国的代际关系是反哺模式:亲代抚养子代,子代赡养亲代。为人子女,在成年不仅意味着生理的成熟,也要求其在心理上相应的成熟起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我认为,为人子女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尽快独立,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很难想象,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的养育之恩都不能报答,成年之后还在“啃老”,还奢谈什么对社会作贡献?更别指望其报效祖国了。 从这一意义上说,山东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年轻人“啃老”,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鼓励和促进年轻人自强自立,尊老孝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张卫斌) 立法禁“啃老”贵在导向意义 有网友指责立法“禁啃老”是多此一举。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年轻人是否“啃老”,这毕竟只是家庭内部事务,法律不太好干涉。特别是如果老人宁愿被成年的子女“啃老”,禁止“啃老”又有什么用?况且法律如果失去了其适用性和操作性,就难免会失去威严,甚至有浪费法律资源的嫌疑。 但换一个角度想,“啃老”确实是一个家庭问题,也应该是一个道德范畴内的事情。但在家庭已经对“啃老”表现出无力与无奈之时,在单纯的道德约束已无法让一些不该“啃老”的人学会自立时,法律及时跟进,对“啃老”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又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至少,有一部分年轻人“啃老”,其父母明显是不愿意的,这一部分人虽然只是少数,但其依然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在“闹上法庭”之后,法院能有一个判决的法律依据。 更重要之处在于,通过立法禁“啃老”,具有不可否认的引导与导向性意义。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在讨论之初,也曾被网友质疑不可操作,甚至被反对。但当这一规定被写入法律之后,人们却慢慢接受了。原因很简单,这样的规定,至少让我们知道了,作为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必要性。而“禁啃老”入法,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至少,通过法律对“啃老”说不,摆明了法律对“啃老”的态度,通过“啃老违法”的法律意识建立,可以促进与推动“啃老”不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年轻人有义务自立等意识的树立。 当不常回家看看有了太多的理由,当“啃老”有了成为理所当然的趋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也好,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也罢,都有了其必要性。而且,法律对一些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引导,也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可贵的立法思想和意识,是法律引导社会进步、引导人类文明的表现。(刘鹏) |
关键词:立法,禁止,啃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