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志愿精神”
制度化问题 从理论上讲,“志愿者活动”是自觉的道德行为,而“制度”是带有“强制性”的——“不可以不这样”。中外实践都表明:为使“志愿者活动”得以持久,有“制度”来保障和促进是重要和必要的。 韩国汉城教育厅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分数将占高中成绩的8%。泰国政府规定大学毕业生要到贫困地区做1年的志愿服务,服务满1年后,毕业生有更多的机会得到一份好工作。法国的志愿服务则走向法律化。法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男性,符合条件者都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违规者处2年有期徒刑。美国的志愿者是有一定回报的,参加“全国民事社区服务队”的志愿者,年龄在18岁至24岁,10个月的服役期满后可得到6000美元的津贴及2362.5美元的一次性奖学金。墨西哥政府规定每个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从事6个月的志愿服务,否则无法获得毕业文凭。尼日利亚大学生的志愿服务期是连续服务一年,主要在边远地区。一年后,志愿者可以获得国家服务证书,这个证书是将来就业的保障。 有了制度,不自觉的人不得不来做,自觉的人做的积极性就会更加高涨。 先进分子当为之事 今年5月,河北省委明确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我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 因为“志愿精神”与共产党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相完全一致。 因为诸如“志愿服务”这样的好风气的形成,需要有人来带头,而共产党员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真正踏踏实实干一件几件“志愿服务”的好事,比空喊100句“为人民服务”都要强。因为广大公民眼睛明亮,大家看得分明:如果你做得好,大家敬佩你,你的威信就高;不然,你越是喊声高,大家越反感,你也就没有了号召力。 |
关键词:志愿者,道德,文化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