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解决“啃老”欠思量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6月19日《北京晨报》) 如今,“啃老”现象不少,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年轻人就业难、收入低,而物价飞涨,只好让父母帮一把。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年轻人缺乏过苦日子的精神准备;有些父母心疼孩子,即使孩子不伸手,也要主动帮扶。但这些不是主要原因。因而,我们不宜简单地打年轻人的板子,他们毕竟也有自己的经济难处。要改变“啃老”现象,根本之策还在于提高年轻人的就业机会,提高年轻人收入的水平,扩大对年轻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等等。也就是说,解决“啃老”问题,更主要是个经济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 对于收入较高的父母来讲,对经济困难的子女在经济上帮扶,是可以的,可以倡导,毕竟有利于减少社会的负担与震荡,增加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然而,若父母经济困难,子女再来“啃老”,无疑于雪上加霜,是不提倡的。子女若做得过分,在道德上是失分的,应当予以道德谴责,在道德的范围内,调整规范这个问题。至于立法强制解决,似乎条件不成熟,也缺乏现实操作性。 更须看到的是:立法强制解决缺少人情味,霸王上弓,会加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反目成仇。法律与道德并行不悖,但又相对独立,各有分工,法律法规的存在及其发挥作用,是有条件与范围的,当用则用,不能滥用。现在,一些人动不动就主张用法律手段解决一切问题,简单生硬,易使简单问题复杂化,未免偏颇。据此,对用立法来解决“啃老”,须谨慎。其实,在法治社会,除了法律法规,还有许多方法与途径可用,我们也应当相信自己的子女是通情达理的。既如此,又何必非在法律路上走到底呢?(于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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