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不应给烟草广告留空间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新京报》6月10日) 说白了,控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跟烟草业斗,跟明里暗里的烟草广告斗。而禁止烟草广告,早就有了世界性的公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就在我国生效,其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一条款的其他语言版本,则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我国烟草业因此辩称“广泛”并非“全部”。北京协和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杨功焕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是为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留下空间”。控烟,涉及烟草生产、销售、消费以及税收等多利益调整,肯定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而最大的阻力来自烟草业。世界各国皆如此。有专家指出,“烟草业的利益与公共卫生政策之间存在根本的和无法和解的冲突。”毋庸置疑,在这种“无法和解的冲突”面前,通过立法,将包括禁止烟草广告的控烟行为,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不二路径。 世界上的一些控烟成效好的发达国家,禁止烟草广告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在韩国,电视画面上不得出现任何吸烟的场面,和烟草相关的广告不能出现在任何媒介上。在新加坡,全国禁止烟草广告包括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禁止以任何形式间接为烟草制品做广告以及禁止烟草公司赞助体育、艺术和文化活动。(据《法制日报》3月29日)但国内的一些烟草公司,恰恰是迎合某种需求,甚至打着履行社会责任的旗号,通过提供赞助,达到拓展广告空间,变相宣传烟草的目的。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每年死于与吸烟相关疾病的超过140万人。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烟草广告禁令的国家中,烟草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部分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1%,“我国就属于这1%”。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晓峰代表联名上书的学者公开发表进一步修订《广告法》的建议:在第20条明确写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广告的内容;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增加对烟草广告的罚款数额。希望立法机关修订《广告法》时,吸纳专家学者的这一建议,这既是在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是改变“全球最大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这一国际形象的需要,更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必然选择。(印荣生) |
关键词:烟草广告,立法,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