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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重在服务而非惩戒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张涨 2014-06-04 08: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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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缺乏育儿经验,是否应该接受培训?家长教育手段出现偏差,谁来负责监督纠正?近日在全国妇联举行的相关研讨会上传出消息,有关方面正在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立法建议稿预计年内出台。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作为孩子出生后最早接受的教育,家庭教育也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此前我国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其实也早有探索,比如云南等地曾试行过对学龄前儿童父母进行若干课时的“家教证”培训,重庆也有计划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教育部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项目的探索。

  尽管各地频频试水,部委也有推动立法的意愿,但国家法律是否应该介入家庭仍存争议。有人认为,我国传统上奉行“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家庭教育是私人领域,家长说了算,无需法律“管闲事”。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有些片面。从理论上看,家庭在法制化进程中同样需要法律准绳加以规范,比如家庭暴力需要法律矫正,“常回家看看”已有现实判例都说明家庭并非法外之地。而从现实上看,家庭教育失败的案例并不鲜见,“棍棒教育”造成大量家庭暴力发生,家长过于放任自流让不肖子弟频频坑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曾有统计,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但在问题频现的同时,大多数人却不知从何处获得指导和帮助。2012年一项调查表明,约七成受访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约七成受访人认为“缺少经验借鉴”、四成受访人认为“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以此观之,家庭教育立法不仅有理论基础,更是解决现实问题和满足民众需求之举。

  家庭教育立法首先应关注“谁来管”的问题。很多家庭教育缺失的案例中,父母往往以没时间、工作忙作借口,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又无法及时介入。立法应明确家长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教育、妇联等部门所负职责,使之形成合力。同时,还需加强对社会上家庭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体系。

  其次,立法还应将明确“怎么管”的问题。如何把握好法律介入的“度”,是家庭教育立法能否起到实效的关键。在笔者看来,一旦发生权力侵害或暴力事件,有刑法等法律法规可作兜底,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因此其立法重点也不应在惩戒,而应在指导和服务。立法应主要采用倡导、鼓励的方式,厘定原则性的大问题、大方向,作为家长进行教育的指导和辅助,比如家长责任、社会救助、政府投入等问题应有刚性规定。而针对具体的教育行为则不宜限制太细,不妨多些柔性。家庭教育千差万别,法律也应尊重各个家庭的传统和氛围,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让家庭教育走出法律真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补齐服务短板,满足公众对于教育公平、教育保障的期待。比如针对城乡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立法应规定财政资金对农村地区教育给予更多投入。而对于留守儿童,立法者也应创造条件让他们与外出打工的父母不再天各一方,接受良好的异地教育。对残疾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立法也应有针对性的考量,倡导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更多帮扶。(张涨)

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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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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