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骗保入罪”沦为“纸老虎”
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2日《新京报》) 骗取社保资金,造假、欺诈是最常见的手段,这些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番正在审议的司法解释,拟将此类行为定为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意义除了统一司法实践的共识之外,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划出违法犯罪的法律底线。 然而,骗取社保资金的行为,与其他骗取私人财产的行为不同,还包含有更多审批、审查、审核的程序在内,很多诈骗行为与关联人员的职务行为密不可分,既有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也有内外勾结甚至监守自盗的恶意犯罪。比如,最突出的骗取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问题,这个领域内,医生与保险经办机构享有一定的“专业壁垒”,很多此类案例都是医生与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勾结,伪造病历和医疗票据,套取医疗资金。 也就是说,骗取社保资金行为中,不排除包含职务犯罪行为。所以,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的机构基于自身考虑,害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情面,报案和提请司法介入往往都不是首选,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保险金或者相关待遇后,就不再追责。此外,还有的与审批紧密相连,如低保存在财产核查难和退出机制不充分的情形,由于模糊地带的存在,低保在一些地方,“骗”与“非骗”之间的界线也相当模糊。 维护社保资金安全,筑牢违法犯罪的底线固然必要,但若止于骗保明罪,很容易让这个罪名沦为“纸老虎”,所以,必须在健全惩处与预防机制上有更大的突破。一方面,应当从严约束职务审批监管者的权力,提高失职乃至犯罪的成本,明晰相关界线,特别是对参与共同犯罪或明知骗保却提供便利的,应设置更严格的量刑标准,倒逼监管者恪守底线;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管机构责任,约束对骗取社保资金行为的处置权限,畅通司法介入的通道,防止以纪代刑、以追资金代刑的现象,真正增强“骗保入罪”的威慑作用。 此外,还应当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透明的阳光机制。社保领域不管是审核难还是监管难,客观上还是缘于信息知情的不对称。比如,死亡信息滞后于退休金的发放,可能产生家属无意冒领的“被诈骗”;又比如,医保报销的不公开不透明,职工医保“被住院”“被报销”等。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信息采集、信息公开,将它们置于阳光之下,才会预防骗保犯罪的发生。(木须虫) |
关键词:骗取,社保资金,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