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选拔关,才能减少带病提拔
中共中央近日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 此前,谈到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公众最关注的是“裸官”被排除考察对象之外,舆论反响良好。其实,纵观新条例,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比如,旧条例未明确哪些人不被列为考察对象,而新条例明确规定,除了“裸官”,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也不被列入考察对象。揆诸现实体验,明确什么人不能列为考察对象,比明确什么人可列为考察对象似乎更重要,这一明确既堵死了问题官员或疑似问题官员晋升的渠道,可减少带病提拔,更呼应了近年来的公众诉求,且可操作性强,令人击节叫好。 这次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时俱进,紧贴现实。这体现在“裸官”等人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裸官近年来越来越多,属于“新生事物”,更体现在考察内容上,新条例规定“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这在GDP崇拜的以往不可想象,在过去GDP高增长是一俊遮百丑,现在已经淡化了GDP至上的考核指标,更注重环境保护,注重有质量的增长,注重对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考核,显然极具时代特色。 新条例跟紧时代,还体现在这一新增条款上,即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除了基层工作经历、学历等基本资格,还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别小看这一新增条款,其本质是对法律的尊重,是依法治国、依法选人的直接体现。合不合法律规定,是选人的最基本底线,也许这名待提拔的官员要学历有学历,要能力有能力,要操守有操守,但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得提拔,否则不仅难以服众,更会削弱法律尊严,党政机关的基本公信力。 现实中,人们常常弄不清选举官员与选拔官员的区别,有人认为选拔是自上而下,体现在拔;选举是自下而上,体现在举。实际上,他们的前提都是选,是拔还是举不可偏废,而此次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联系到“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官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可明显看出,民意的含量越来越重了。官员能不能获得提升,以德为先。没有道德,官员越有能力也许越善于贪腐。如何以德为先?不妨多听听老百姓怎么说,问一问官员在老百姓心中的看法。 当然,防止官员带病提拔,民众口碑只是一个层面,且是外在层面,根本上还得靠制度把关,特别是严格的监督机制。新条例明确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最关键的是,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除了纪检关还有审计关,还可能接受组织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的核实,程序繁杂了,力度加大了,问题官员想隐匿也隐匿不了了。 “国以贤兴,政以才治,为政之要惟在用人。”新条例从入口到过程,再到民众参与以及纪检、审计等关口,一旦严格落实,不仅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更可选出真正符合要求的干部。于国于民,善莫大焉。(王石川) |
关键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裸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