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刚性阻断“裸官”上升通道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个条例是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2002年条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贯彻并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对干部选任中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都做出了清晰回答,比如首次明确“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首次详细规定“破格提拔”标准等等,既有很强的原则性,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属于这种情形的官员,就是人们俗称的“裸官”。应该说,“裸官”在十几年前就存在,但那个时候,浮出水面的“裸官”还不多,问题暴露得也还不充分,而制度建设一般都具有滞后性。随着“裸官”现象的普遍化倾向日益显现,“裸官”给社会造成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重创,必须以正式制度的形式对此作出回应。因此,《干部任用条例》有很强的现实性,也必将对包括“裸官”在内的社会现实产生强有力的规范作用。 将“裸官”从考察对象中排除,强调了一条为官底线或高压线:假如你是一名“裸官”,那么你将失去任何升迁机会。在从前,这是人们的共识,而如今则是必须执行的制度规定。是想在仕途上走得更远,还是决定做“裸官”,官员只能选择其一。人们自然不会认为所有的“裸官”都是贪官,都会有朝一日卷款潜逃,但不少“裸官”的种种表现及其危害,使人们有理由认为“裸官”掌握重要权力是不安全的,他们获得提拔重用也是不可靠的。因此,用选任制度阻断“裸官”的上升通道就具有现实合理性和正当性。这样做,和官员个人的才能、品行无关,而与官员的家庭状况以及一般的人性有关。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这就为防范“边裸边升”又加了一道防线。假如一名官员是“裸官”,而又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并且得以蒙混过关,侥幸地列为拟提拔的考察对象,那么也未必就能继续侥幸下去。如果在《干部任用条例》施行之后依然发生“裸官”升迁的案例,那么,把“裸官”列为考察对象的领导和组织、对拟提拔的“裸官”进行考察的领导和组织,所有参与其事的主体都难辞其咎,绝不是一句轻飘飘的疏忽或一篇认识深刻的检查就可以推卸责任。 此前,中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随着《干部任用条例》的发布施行,相信这个针对“裸官”的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不久也会出台。《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也就是不得提拔,那么,有些地方关于“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并行不悖呢?我们认为,对“裸官”的任职岗位实行严格管理和严格要求,不仅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原则要求和精神实质,而且是真正“结合实际”地遵照执行。 |
关键词:裸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